(北京市延庆县)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7/17 |
颁布日期: |
2003/07/17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7/17 |
颁布日期: |
2003/07/17 |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发〔2003〕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了加强区域电力运行管理,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发展,县政府同意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延庆县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延庆县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意见
(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ОО三年七月)
为加快延庆地区经济建设和发展,加强区域电力运行管理,提高我县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针对我县电力设施存在的问题,对电力设施保护提出以下意见:
一、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一条 变电设施保护范围:变电站内的设施,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道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第二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塔的爬梯和脚钉、标志牌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警示标志、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组合变压器及相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三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154-330千伏 15米
35-110千伏 10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第六条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碍,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七条 各级架空电力线路电压导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54-220千伏 5.0米
1-10千伏 1.5米; 330千伏 6.0米
35千伏 3.0米; 500千伏 8.5米
66-10千伏 4.0米
第八条 地下电力电缆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九条 禁止在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建设单位应与延庆供电分公司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延庆县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县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县政府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理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林业部门、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林业部门和园林部门需与县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木,并由林业部门或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未经县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树木。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新建建筑物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县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未经县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建筑物,县建委不予发放开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县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县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以上条列由延庆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解释。
电力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具有极强的社会公共性,随着延庆经济的发展和建设的需求,对电力要求越来越高,安全供电和电力设施保护任务将更具重要、责任更重大,需要我们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延庆县电力管理办公室和延庆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延庆县经委,电话:6910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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