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0/29 |
颁布日期: |
2010/10/29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0/29 |
颁布日期: |
2010/10/29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2010]1876号)
京煤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煤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煤矿企业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通知》及《规定》的深刻内涵与精神实质,全力抓好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切实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确保本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统一标准,健全制度
(一)各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的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矿安监分局备案。
(二)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井下交接班制度。在井下建立交接班硐室,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向井下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三)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带班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各煤矿应当制订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煤矿领导下井检查日志和管理台账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检查时,应随身携带《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日志》,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填写在检查日志上,并由被查工作场所的班长或盯岗人员签字确认。带班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填写在《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台帐》,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部门、人员,限定整改期限,跟踪整改情况,做好验收、反馈工作。
(五)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各煤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整理落实各项制度的相关记录、台帐等资料并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年。
三、认真落实,强化监督
(一)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应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带班人员的范围包括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以及副坑井长。
(二)矿长每月带班不少于5次,其他矿领导下井天数由京煤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京煤集团、昊华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天数,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5]2672号)及《北京市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管理规定》(京煤安监〔2005〕18号)执行。
(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作面必须盯在现场解决,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四)京煤集团、昊华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监督和考核制度,明确专门的机构,负责汇总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接受群众举报,并对各煤矿的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考核结果要与安全奖励挂钩,并作为考核煤矿领导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矿安监分局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根据各自职能依法进行监督监察,并将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联合检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矿安监分局举报和报告。
(七)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矿安监分局对不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相关规定的,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