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获得节能标识的建筑门窗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10/20 颁布日期: 2010/10/20
颁布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10/20
颁布日期: 2010/10/2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获得节能标识的建筑门窗的通知 (京建发〔2010〕61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保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现就推广使用获得节能标识的建筑门窗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推广使用获得节能标识的建筑门窗工作的认识。提高门窗的节能性能是降低建筑物能耗的有效措施之一,是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门窗节能标识可为建筑节能设计、工程质量监督、引导消费提供可靠依据,对促进节能门窗开发应用,提高门窗节能性能,推动门窗行业技术进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大力推广使用获得节能标识的建筑门窗产品。从2011年1月1日起,在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的建筑门窗应获得节能标识。获得备案资格的企业及其产品信息将在北京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凡未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申请备案将不再予以受理。   三、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应优先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   本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应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在建筑能效测评、工程招标过程中,对门窗的节能性能指标要求应当采信门窗节能标识的信息。   四、加强对建筑工程所使用门窗的质量监督管理。市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门窗的进场检验与使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一并列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内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请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门窗标识工作的宣传培训,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门窗节能标识、积极使用获得节能标识的建筑门窗。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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