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3/08/04 颁布日期: 2023/07/03
颁布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3/08/04
颁布日期: 2023/07/03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相关工作精神,深入贯彻绿色北京战略,助力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结合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相关工作精神,深入贯彻绿色北京战略,助力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结合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

  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流程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本市相关政策有另行规定的项目除外。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强化节能审查分级管理

  本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即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区级节能审查机关(即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低于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对于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区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区的区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区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节能审查;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区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区的区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上述时间不包括委托评审时间。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三、实行节能审查在线审批

  为优化服务,提高办理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办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并将相关数据对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建设单位可以登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或首都之窗“部门服务”栏目选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点击进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电子版的申报材料,在线申请节能审查;按要求补充申报材料和修改完善节能报告;实时查询项目审查进度和审查结果;在节能审查机关完成节能审查后,建设单位须通过现场或者邮寄方式提交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节能审查机关收到纸质申报材料后,将节能审查意见通过现场或者邮寄方式送达建设单位。

  节能审查机关通过管理系统,受理审查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并开展节能审查;对于已正式受理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如已参与某一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节能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等,不得承担该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工作。

  节能审查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产业政策,参考评审意见对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对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登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或首都之窗“部门服务”栏目进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能源消费情况报送系统”,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四、规范节能审查工作内容

  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时,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报告中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为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上述材料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节能报告应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编写,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及基本情况;

  2.分析评价依据;

  3.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4.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本市、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6.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包括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项目余热资源利用情况;

  7.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8.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包括项目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相应降碳措施,以及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时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节能审查机关应严格开展节能审查,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2.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3.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5.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合理准确。

  五、强化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

  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以及建筑类项目竣工前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企业投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包括用能方案、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等;建筑类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进行竣工前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用能工艺、能源品种、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含)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二氧化碳排放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节能验收报告提交至节能审查机关,并将扫描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六、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相关规定,节能审查机关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察。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项目建设规模、用能方案、设备选型等进行监察;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结合节能审查意见验收报告,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重点用能设备运行、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察。监察结果上传至管理系统。违法责任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规定执行。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行政检查处罚结果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同时将行政处罚结果按要求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七、加强节能审查工作组织保障

  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定期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指导和支持各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规范有序开展节能审查工作。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将节能审查工作与节能控制目标有机结合,做好形势预测和预警调控。区级节能审查机关应该定期向市级节能审查机关报告本区域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以及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节能审查机关应该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本办法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原《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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