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申报“药学”专业(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补充条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1/06/28 |
颁布日期: |
2001/06/2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1/06/28 |
颁布日期: |
2001/06/28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药学”专业(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补充条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事局“有关高级系列牵头单位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卫生技术系列(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质量,经“市卫生技术系列(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凡申报“药学”专业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下列条件准备。现将补充条件通知如下:
除符合京职改办字[1990]002号、京职改办字[1994]006号、京职改办字[1996]025号文件规定外,参评人员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药品经营单位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药品检验、管理部门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药品生产单位的销售部门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论文要求
1、晋升副主任药师的:提供任现职期间撰写的2篇以上(其中1篇是公开发表的且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能代表本人目前业务水平的论文。
2、晋升主任药师的:提供任现职期间撰写的3篇以上(其中2篇是公开发表的且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能代表本人目前业务水平的论文。
3、对于在药品销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公开发表的论文可以是综述性的药学专业文章。
人事处
教育处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