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申报“药学”专业(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补充条件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1/06/28 颁布日期: 2001/06/28
颁布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1/06/28
颁布日期: 2001/06/28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药学”专业(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补充条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事局“有关高级系列牵头单位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卫生技术系列(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质量,经“市卫生技术系列(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凡申报“药学”专业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下列条件准备。现将补充条件通知如下:   除符合京职改办字[1990]002号、京职改办字[1994]006号、京职改办字[1996]025号文件规定外,参评人员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药品经营单位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药品检验、管理部门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药品生产单位的销售部门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论文要求   1、晋升副主任药师的:提供任现职期间撰写的2篇以上(其中1篇是公开发表的且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能代表本人目前业务水平的论文。   2、晋升主任药师的:提供任现职期间撰写的3篇以上(其中2篇是公开发表的且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能代表本人目前业务水平的论文。   3、对于在药品销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公开发表的论文可以是综述性的药学专业文章。 人事处 教育处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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