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5/03/08 颁布日期: 2005/03/08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5/03/08
颁布日期: 2005/03/08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5]13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现就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二、符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四、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五、实行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后,我市不再组织翻译系列相应语种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人事部《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略)      2.人事部办公厅《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略)                             北京市人事局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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