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5/03/08 |
颁布日期: |
2005/03/0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5/03/08 |
颁布日期: |
2005/03/08 |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5]13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现就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二、符合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四、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五、实行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后,我市不再组织翻译系列相应语种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人事部《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略)
2.人事部办公厅《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略)
北京市人事局
二00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