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调整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2/01/07 |
颁布日期: |
2002/01/07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2/01/07 |
颁布日期: |
2002/01/07 |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人发[2002]2号)
各区、县人事局、物价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有关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精神,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政策进行了调整,现结合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2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1]106号)的意见,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开始,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二、从2002年开始,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五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一科条件,只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已经参加2001年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二00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