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 生效日期: |
2003/06/04 |
颁布日期: |
2003/06/04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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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 生效日期: |
2003/06/04 |
| 颁布日期: |
2003/06/04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注册土木工程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土木工程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62号)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委员会、远郊区县交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及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二、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略)
2、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略)
3、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附件3: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
│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
│ │ │港口及航道工程 │
│ │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
│ │ │海岸与海洋工程 │
│本专业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
│ │ │港口建筑工程 │
│ │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
│ │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
│ │ │航道(或整治)工程 │
├───────┼────────────┼────────────────┤
│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
│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
│ │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
│ │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
│ │ │水工结构工程 │
│相近专业 │船舶与海洋工程 │建筑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 │结构工程 │
│ │土木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
│ │ │城镇建设 │
│ │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
│ │ │桥梁工程 │
│ │ │铁道工程 │
│ │ │交通工程 │
│ │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
├───────┼────────────┴────────────────┤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