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7/11/27 颁布日期: 2007/11/27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7/11/27
颁布日期: 2007/11/27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建科教〔2007〕1233号) 各区、县建委,市国资委所属企业(集团),中央管理的驻京企业,各有关协会: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2003年4月23日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具有建设部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岁,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2、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中业绩规模(见附件6)、数量和专业要求,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建筑业企业 在2007年12月20日前直接向市建委申报,市建委审查汇总后于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2008年2月27日前,经建设部审批后,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三、具有建设部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且不符合颁发过渡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条件的人员,经申请可由市建委根据《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考试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规定,对符合二级建造师过渡条件的人员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四、具有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中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中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2、符合《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4〕8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1208号)中业绩规模(见附件7)、数量和专业要求,业绩计算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五、符合上述三、四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建筑业企业 在2007年12月31日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委申报,区县建委审查汇总后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市建委。2008年2月27日前,经市建委审批后,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六、申请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一式两份。   七、取得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八、取得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只能注册一个专业,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原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市建委负责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九、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工商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审核报送工作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颁发工作。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东楼415室   联系电话:85970977,85963937   联系人:范久强,邢宇红   附件:1、《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略)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略)   3、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略)   4、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略)   5、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略)   6、一级建造师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略)   7、二级建造师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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