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3/05/29 |
颁布日期: |
2003/05/29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3/05/29 |
颁布日期: |
2003/05/29 |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贯彻
执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59号)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二、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略)
2、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略)
3、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3: 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
│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
│ │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 │
│ │ ├──────────┤
│ │ │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
│ │ ├──────────┤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 ├──────────┤
│ │ │生物化工(部分) │
│ │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工业分析 │
│ │ ├──────────┤
│ │ │电化学工程 │
│ │ ├──────────┤
│ │ │工业催化 │
│ │ ├──────────┤
│ │ │石油工程 │
│ │ ├──────────┤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
│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 │ ├──────────┤
│本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复合材料(部分) │
│专 │ ├──────────┤
│业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
│ │ │无机非金属材料 │
│ │ ├──────────┤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硅酸盐工程 │
│ │ ├──────────┤
│ │ │复合材料(部分) │
│ ├───────────────┼──────────┤
│ │ │化学制药 │
│ │ ├──────────┤
│ │ │制药工程 │
│ │ ├──────────┤
│ │制药工程 │生物制药 │
│ │ ├──────────┤
│ │ │中药制药 │
│ ├───────────────┼──────────┤
│ │ │皮革工程 │
│ │ ├──────────┤
│ │轻化工程 │制桨造纸工程 │
│ │ ├──────────┤
│ │ │染整工程 │
│ ├───────────────┼──────────┤
│ │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
│ │ ├──────────┤
│ │ │粮食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 │ ├──────────┤
│ │ │烟草工程 │
│ ├───────────────┼──────────┤
│ │ │生物化工(部分) │
│ │ ├──────────┤
│ │生物工程 │生物化学工程(部分) │
│ │ ├──────────┤
│ │ │发酵工程 │
│ ├───────────────┼──────────┤
│ │其他 │如林产化工等 │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机械与设备 │
│ ├───────────────┼──────────┤
│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环境监测 │
│ ├───────────────┼──────────┤
│相近专业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
│ ├───────────────┼──────────┤
│ │其他 │ │
├──────┼───────────────┼──────────┤
│其他工科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