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切实加强水稻插秧机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机械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4/20 颁布日期: 2009/04/20
颁布机构: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机械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4/20
颁布日期: 2009/04/20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水稻插秧机管理的通知 (2009年4月20日 苏农机计〔2009〕16号) 各市、县农机局:   2009年为切实加快全省水稻种植机械化步伐,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购置水稻插秧机的补贴力度,乘座式插秧机补贴比例由30%提高到40%,步进式插秧机每台补贴标准按地区分别提高了500元和2000元。当前,正值各地组织农民购置水稻插秧机的关键时期,为防止少数人受利益驱动,转手倒卖补贴插秧机及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发生,现就加强水稻插秧机补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具增加与水稻机插秧技术推广紧密结合   各级农机部门在引导农民购置插秧机时,要注重做好插秧机操作及其各种机插秧配套技术培训。农民申请购置插秧机时,要主动了解其机插秧作业面积、作业合同、育秧准备等落实情况,确保补贴插秧机购置一台,使用一台,成功一台,保证水稻种植机械化目标如期完成。   二、严格对购机者身份审核及签订合同程序   要重点审核乡村的购机申请证明材料,核对购机者身份,特别是要加强对购置两台以上购机者的审核,了解其机插秧面积的落实情况。购置多台插秧机的应要求购机者提供相应担保。县农机局必须与购机申请者本人面对面签订购机合同,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购机合同。   三、积极探索新举措强化管理   近几年,各级农机部门十分重视防止水稻插秧机的转手倒卖,有些地方探索采取了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分期考核发放制、村组担保制、保证金制、机具集中保管制、提供落实机插秧作业协议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尽管补贴标准高并未出现流转倒卖现象,对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地可积极借鉴并不断探索创新,还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集中供货、集中保管和维修保养等行之有效的措施。插秧机作业时间性强,在购机者签订购机管理合同后,可由县农机局组织中标企业(经销商)在确定的时间统一供货,供货时间尽可能推迟到机具即将准备作业之时;也可由县农机局统一购机后,集中存放,待机具作业时发放给购机者。县农机局必须将购机者购置的插秧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编号逐一登记,并由购机者本人签字。   四、加强跨区作业插秧机的管理   我省当前补贴推广插秧机的目的主要是保证本地区水稻插秧技术的推广,由于季节差而跨区作业的插秧机购机者应承担告知和履行相关手续等责任,必须提供机插秧的作业协议、提供机具返回的担保措施和责任人,保证下年度能够做到首先在本地作业,并经县农机局审查同意取得跨区作业证后方可跨区作业;跨区作业插秧机所在地的县农机局应将跨区作业插秧机的情况通报跨入点所在地的县农机局以加强管理,要有效跟踪监督跨区作业插秧机的作业情况。   五、加强社会和跟踪监管。   一是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县级农机部门应强化分片包干监督负责制,责任到人,并建立奖惩制度,对补贴机具要有检查、有记录。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凡是年度新增购买插秧机购机者信息,不仅须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中公示,还必须在其所在乡和村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及广大农民进行监督,对举报倒卖补贴机具且查实的给予奖罚。三是跟踪服务到位。机插秧结束后要逐台检查跟踪到位,组织做好对每台新增插秧机的维护保养。   希各地对其他财政补贴机具也应比照以上方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防止转手倒卖。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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