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1/28 |
颁布日期: |
2011/01/28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1/28 |
颁布日期: |
2011/01/28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安监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在徐施工、监理单位:
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任务繁重,工程量猛增,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个别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发生事故后存在侥幸心理,报告不及时,有的甚至隐瞒不报,影响了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损害了党、国家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平安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了严重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规范工程事故险情报告和应急处置秩序制度,保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现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在一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工程名称、企业名称、简要经过)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超过一小时未上报的,属于隐瞒不报。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监督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做好事故上报工作。对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否则承担隐瞒不报连带责任。
二、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对隐瞒事故不报的,一经查实,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对事故发生单位瞒报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
2、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除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外,上报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主要责任人(事故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等),除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外,上报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暂扣或吊销职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
4、对隐瞒不报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加大对隐瞒不报行为的曝光力度
市城乡建设局和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建设工程单位事故隐瞒不报的曝光力度,发现事故隐瞒不报的,一律给予全市通报,并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电话(市城乡建设局:0516-83908089,市安全监督管理局:0516-83739582),各施工现场都要将上述举报电话在施工现场公示牌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对事故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