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审查程序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9/01 |
颁布日期: |
2010/08/24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9/01 |
颁布日期: |
2010/08/24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审查程序的通知
(徐建发〔2010〕110号)
各县(市)、贾汪区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许可事项已于今年1月正式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减少审批环节,更好地为企业、为基层、为建设服务,依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函抗〔2006〕184号)、《关于转发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抗〔2002〕280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审查程序,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乙类建筑等工程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市区以上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机构申报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于应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转报审查;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乙类建筑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
各县(市)、贾汪区〔以下简称县(市、区)〕以上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向所在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机构申报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于应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经所在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再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转报审查。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乙类建筑的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所在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目前暂不具备实施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延至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以上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专项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对于没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或者没有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审查主体不适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施工图。
以上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阶段抗震设计审查,按照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
二、其他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并进行。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审查,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载明是否通过抗震设计审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机构,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的抗震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发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机构,应当定期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徐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的通知》(徐建发〔2006〕58号),市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与本文件不一致以及2005年8月31日前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五、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联系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服务处、政策法规处。
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在新城区元和路(东三区南)的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办公,联系电话:80282909,80282906。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