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保温材料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5/19 |
颁布日期: |
2009/05/19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5/19 |
颁布日期: |
2009/05/19 |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保温材料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9〕71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材料)普遍用于建筑工程,其中在工程中使用的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和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有机易燃板材广泛用于建筑节能外墙保温。未经阻燃处理的保温材料一旦用于工程,极易引发建筑火灾,严重影响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和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施工现场的防火监管,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我市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备案制度
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进入我市,应根据《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持有《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的保温材料,方可进入我市。未取得《备案证书》或保温材料与《备案证书》不一致、材料供应商无质量管理体系、未经阻燃处理的保温材料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二、严格实施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资料复核及进场复验制度
保温材料进入建筑工程现场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对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备案证书》、《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有效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保温材料检验报告燃烧等级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参与审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各方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指定生产厂家、或指定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保温材料。
保温材料进场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指定见证人员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其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使用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对见证取样的保温材料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准确、真实,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性负责。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监理人员应责令退场,并做好原始记录存档。
三、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
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详细制定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防火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监理单位应认真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制定的措施和工序进行。严禁在施工作业面存有明火或隐患火源时与保温工程交叉施工。如确需交叉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保温材料应分类整齐堆放,场地周边不得有切割、焊接等隐患火源。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保温材料的监管力度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在工程应用上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使用《备案证书》核定的构造系统及构成材料,核查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防火措施。发现问题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监督整改完成。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保温材料的监管工作。严格节能材料备案管理、施工图审查等程序。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开展建筑节能保温工程防火安全专项检查,对违规施工作业或存有火灾隐患的施工现场责令停工整改,并给予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不良行为记录,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