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

颁布机构: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4/15 颁布日期: 2010/03/24
颁布机构: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4/15
颁布日期: 2010/03/24
无锡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 (锡建总[2010]37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住保房管局、城管局,各设计单位:   根据我市建设“生态城、高科技产业城、旅游和现代服务城、宜居城”的要求,为了加强我市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建筑的所有阳台(包括有顶的户内花园和底层庭院)均需设置阳台污水收集系统,阳台部分的雨水可接入建筑污水管道;地下层居住建筑应设置污水收集系统;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有专用洗衣房的低层住宅除外。   二、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每层阳台单设洗涤废水管,地漏均设存水弯头;阳台排水总立管底部应设置存水弯头,或者排水横干管末端设置水封井,立管底部的总存水弯头若设置在冻土标高以上,应采取保温措施等。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排水管理部门应将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要求纳入到审查、监理、质监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范畴中,予以落实。   四、居住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业主,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做好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五、本通知于2010年4月15日实施,原锡建总〔2006〕25号文同时废除。凡是从2010年4月15日起新设计的住宅建筑按照本通知执行。 无  锡  市  建  设  局 无 锡 市 市 政 和 园 林 局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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