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无锡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05 颁布日期: 2009/08/05
颁布机构: 无锡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05
颁布日期: 2009/08/05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4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五日 无锡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2.2 指挥部组织构架与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   2.5 指挥部办公室   2.6 专业处置小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3.2 预警机制   3.3 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事件级别的确定   4.2 分级响应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抢险队伍保障   5.2 医疗卫生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技术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电力保障   5.7 公共设施保障   5.8 资金保障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保险理赔   6.3 事故调查   6.4 总结评价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和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无锡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9.2 无锡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情况传报流程图   9.3 无锡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响应处置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安全工作,加强对突发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理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好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先期配置的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统一指挥、明确职责。在无锡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有机协调、有效应对。相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共享信息、主动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建设单位和应急处理机构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做到常备不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由于施工原因危及社会和公众安全、导致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事故的应对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市政府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9.1)   2.2 指挥部组织构架及职责   2.2.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轨道办/轨道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各区政府、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房管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市监察局、市轨道办/轨道公司、市供电公司、军分区及市武警部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2.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有:   (1)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决定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3)负责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5)负责发布有关应急处置的信息。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旦发生突发事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能够按照职责及时展开救援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   (2)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负责大宗应急救援物资的综合协调,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   (3)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有关部门人员协助救援,及时采取人员疏散、临时安置等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和避免次生灾害可能造成周边人员伤亡,并提供必要的后勤支持。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的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和现场保护工作;参与核对死亡人员;负责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通畅;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查处工作,缉捕涉案人员。   (5)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现场消防工作、照明支援,对被困及埋压人员进行紧急救助。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工作采取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排除安全隐患。负责组织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市建设局:负责在应急救援人员、设备、物资、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负责指导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8)市交通局:及时组织抢险物资和人员的运输。   (9)市房管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危房内群众疏散和房屋抢险。   (10)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根据需要负责有关地区的断水、断气工作及其恢复工作。负责供水、供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雨污泵房因突发事故受损管网的应急抢修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救治伤病员及卫生防疫工作。   (12)市环保局:负责因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监测及生态恢复工作。   (13)市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断电保护和恢复工作,抢险救援的电力供应和保障工作。   (14)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负责组织人员对电信设施进行抢险,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15)市监察局:负责对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事后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事故调查结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16)市水利局: 负责组织防汛设施抢险和抽水设备支援。   (17)市轨道办/轨道公司: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监测,根据监测负责警报、预警信号的发布和撤销建议的上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队的建设与管理,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组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18)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突发事故中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亲属处置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及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   (19)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应市政府要求组织兵力进行抢险救援。   以上各单位按各自职责,针对轨道工程各分段编制应急方案、紧急联系方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备案。   2.4 专家组   市轨道办/轨道公司负责聘请专家。专家组由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应急抢险提供决策的依据;对轨道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并适时地为指挥中心提供突发事故的联合演练方案,在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设办公室设在市轨道办(轨道公司)。办公室主任由市轨道办(轨道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   (1)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发出应急救援指令;   (2)向指挥部提出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建议;   (3)编制、修订轨道交通建设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演练,具体协调处理在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   (4)负责应急救援常备物资的储备,做好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5)负责督查、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   (6)组织实施善后工作。   2.6 专业处置小组   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组织各专业处置小组,各专业处置小组应按照指挥部指令、相应预案和措施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抢险救灾组:由市轨道办/轨道公司、消防支队、安监局、建设局、事故涉及部门及安全专家、事发地区政府等组成。负责拟定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收集事故灾害信息,分析事故起因、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并提出下一步抢险救灾方案。必要时经军分区协调驻锡部队、武警支队增援抢险救灾。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市公安、民政、卫生、经贸等部门及发生事故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医院管理中心、事发地区政府、发生事故单位等组成,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相关药品、器材,迅速开展医疗救护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救援保障组:由市交通局、经贸委、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局、供电局、各电信运营企业、事发地区政府等组成,负责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供应,组织抢险救援物资、器材的生产和调拨,及时运送到指定位置,负责涉及的水、电、气的切断与供应,保障抢险通讯。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区政府,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发生事故单位、市轨道办/轨道公司、有关保险公司等组成,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财产损失核定与保险理赔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质监部门、建设局、市市轨道办/轨道公司等部门组成,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安监局、市轨道办/轨道公司等部门组成,统一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组织发布新闻稿件。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贯彻落实《无锡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安全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施工中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监理单位须加强巡视旁站监督,确保工程安全在受控状态,同时监理单位要深入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现场项目工程师报告,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3.2 预警机制   市轨道办/轨道公司聘请第三方监测单位,依据有关标准对轨道交通建设进行安全监测,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预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供警报情况。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依次分别采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表示。   根据灾情预警,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 预防措施   3.3.1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应急预案,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专业和局部性演练根据需要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综合性演练由指挥部负责。   3.3.2市轨道办/轨道公司依据本预案和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无锡轨道交通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组织施工单位完善救援程序,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储备应急物资,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3.3.3指挥部和市轨道办/轨道公司应密切关注国内外轨道交通行业的突发事故,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轨道交通的应急处理系统。   3.3.4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不断完善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跟踪督查建设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事故级别的确定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突发事故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4.1.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指事态特别复杂,轨道工程建设受到特别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公众生活、交通、生态环境、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等后果。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30人以上死亡;   (2)一次100人以上重伤;   (3)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其他事态非常复杂,对轨道工程建设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如建筑(构)物倾斜过大坍塌、地面出现大范围塌陷、地下主要管线发生破裂、主要交通干道中断等。   4.1.2 Ⅱ级(重大)突发事故   指事态复杂,轨道工程建设受到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   Ⅱ级(重大)突发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一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其他事态复杂,对轨道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如事故区域的主要交通干道发生中断或大部分堵塞可能已经失去控制等。   4.1.3 Ⅲ级(较大)突发事故   指事态比较复杂,轨道工程建设受到严重影响。   Ⅲ级(较大)突发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一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其他事态比较复杂,对轨道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如事故区域的主要交通干道发生部分堵塞需要交通部门协助疏散;道路沉陷需要市政部门协助抢险等。   4.1.4 Ⅳ级(一般)突发事故   指事态比较简单,轨道工程建设局部受影响。   Ⅳ级(一般)突发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   (2)一次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其他事态简单,对轨道工程建设造成一般或局部影响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4.2 分级响应   (1)发生Ⅰ级突发事故时,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相关领导或指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申请启动国务院相关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   (2)发生Ⅱ级突发事故时,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相关领导或指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同时申请启动江苏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   (3)发生Ⅲ级突发事故时,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相关领导或指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4)发生Ⅳ级突发事故时,启动建设单位应急预案或本预案,相关领导或指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情况快报、续报   发生突发事故,指挥部办公室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应及时向无锡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持续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快报及续报内容应当简明、准确、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内容包括: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突发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3.2 情况接报   指挥部接到突发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情况,确认情况属实后,根据突发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无锡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情况传报流程图见附件9.2。   4.3.3 紧急处置   (1)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各个专业的负责人;同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援工作和现场保护,最大限度的减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发生Ⅲ级突发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同时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应急工作,减小危害,保障工程安全。   (3)发生Ⅳ级突发事故,启动建设单位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必要时指挥部依据实际情况批准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应急工作,减小危害,保障工程安全。   无锡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响应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3。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组织对轨道交通突发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的管理。   4.5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各级应急预案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本级应急预案由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抢险队伍保障   抢险队伍依靠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施工单位等为主的基本抢险队伍,以环保、交通、防汛、工程建设、轨道抢险等为重点各专业救灾队伍,并以军分区、市武警支队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保障体系。   5.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医疗救护队伍在应急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   5.3 物资保障   市轨道办/轨道公司作为无锡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执行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常备抢险物资的购置、保养和调遣使用,以及轨道抢险人员的储备和培训。市轨道办/轨道公司应急救援常备物资和人员的实施办法由市轨道办/轨道公司另行制订并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实行。   各相关单位做好各自抢险物资的准备。   5.4 技术保障   市轨道办/轨道公司要加大对先进救灾技术、装备的应用和推广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加强对先进救灾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努力满足应急处置的需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熟悉和掌握应急工作有关的市内外专家基本情况,并建立专家库,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迅速组成专家组。   5.5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在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5.6 电力保障   突发事故发生后,电力部门组织力量优先保证抢险救援的供电需求。   5.7 公共设施保障   突发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及时对水、电、燃气、热力、通讯等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5.8 资金保障   市轨道办/轨道公司每年将突发事故应急经费纳入预算,用于救灾队伍和装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器材更新以及定期演练的费用支出,做到专款专用。抢险过程中,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处置或发生单位承担,必要时由市轨道办/轨道公司协调保证,确保现场应急救援资金及时到位,处置完毕后统一结算。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指挥组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受伤人员、征用物资补偿、及时补充救援物资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理赔   突发事故发生后,所投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3 事故调查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6.4 总结评价   应急状态解除后,指挥部负责组织市轨道办/轨道公司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分析导致发生突发事故的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评价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对策和成效;并根据事故发生和处置情况,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对事故责任人处理结果等。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和教育   市轨道办/轨道公司利用现场广播、宣传栏、警示牌、网站等多种形式,对轨道交通建设从业人员广泛开展有关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同时公布值班电话,建立灾情速报系统。   7.2 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增强各家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知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市轨道办/轨道公司对施工单位参建人员进行突发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的教育培训。   7.3 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不定期组织对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工作,加强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演练要结合我市的实际,从实战角度出发,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经验教训总结。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并负责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义务,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失职渎职、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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