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2/27 |
颁布日期: |
2003/02/27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2/27 |
颁布日期: |
2003/02/27 |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
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锡建工[2003]03号 2003年2月27日)
各市(县)、区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建办质(2002)1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我市全面执行该规范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工作的管理,认真组织贯彻部、省、市有关室内环境质量的各项要求,把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到工程建设管理中;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正确理解与掌握规范,确保规范的顺利实施。
二、凡新建、改造、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如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经省建设厅批准具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根据场地土壤氡浓度的检测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氡工程措施。
三、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明确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类别,提出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具体控制指标和放射性指标限量。各级施工图审核中心应对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到该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内容重点审查。
四、监理单位要把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贯彻到整个监理工作中;对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放射性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并督促施工单位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批准在工程上使用,并通知其整改。
工程完工7天以后至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查出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并进行再次检测,确保室内环境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设计要求,使用有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和合格证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并按规范规定对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放射性指标进行复检,没有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或复检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修改设计。当室内装修中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宜先做样板间,并对样板间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部分的装修施工,如检测不合格,应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按照《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对所使用的外加剂定期进行检测和严格控制。不合格的外加剂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六、各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物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的检测,室内污染各项指标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数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各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增加关于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结论性意见。凡未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已检测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应责令有关责任方采取纠正和补救措施,否则不得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也不得同意备案。
八、本市范围内,凡四月一日后开工建设和竣工的Ⅰ、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对土壤含氡有害物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建筑材料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九、凡违反本规范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注:有关Ⅰ、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等专业术语详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