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8/27 |
颁布日期: |
2012/08/27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2/08/27 |
颁布日期: |
2012/08/27 |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的通知
(锡卫法监〔2012〕6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公告》(2012年第10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禁用亚硝酸盐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2〕247号)。为严格落实我市餐饮服务单位全面禁用亚硝酸盐工作,确保饮食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餐饮服务单位知晓禁用亚硝酸盐的相关规定。各地、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政策宣传力度,强化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禁用亚硝酸盐规定的意识,加强食品制作加工过程的规范管理和科学指导,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各地、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对有亚硝酸盐使用史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排查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风险,确保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不采购、不贮存、不使用亚硝酸盐,确保禁用亚硝酸盐后餐饮服务环节不产生次生食品安全问题。
三、强化稽查执法,严厉查处涉及亚硝酸盐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组织开展涉及亚硝酸盐采购、贮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集中整治。对餐饮服务单位违反公告要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要依法查处并监督其就地销毁所持有的亚硝酸盐;对餐饮服务单位因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予以及时曝光。
我局将适时对各地禁用亚硝酸盐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问题突出或发生涉及亚硝酸盐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及时整改;对于存在监管不作为、乱作为等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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