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8/11/23 |
颁布日期: |
1998/11/23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8/11/23 |
颁布日期: |
1998/11/23 |
无锡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开展
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环管[1998]54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
现将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我市实施意见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市区范围内(包括同一区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报有关市(县)、区环保局初审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审批。
二、凡跨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有关市(县)、区环保局初审后,均需经市环保局复审同意后,报省环保局审批。
三、凡文件下达前,未经审批已经开始并且仍在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必须在今年年底按再次申请的要求补办申请、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的,除责令其按新从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单位的要求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由负责审批的环保局审批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按再次申请的要求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应将变化部分提交书面材料。利用或处置工艺有转大改变的,应提交变化后的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附件: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略)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199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