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申请文件审查工作规程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8/20 |
颁布日期: |
2008/08/20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8/20 |
颁布日期: |
2008/08/20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申请文件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环控字〔2008〕33号)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限制类进口废物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申请审批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委《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及有关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办理进口废物申请文件审查意见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申请文件审查工作规程》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办理进口废物申请文件
审查意见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限制类进口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管理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委《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及有关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进口废物申请文件的审查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污染控制处负责进口废物申请文件的审查工作,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污染控制处的委托承担有关进口废物申请文件审查的具体工作。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进口废物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开办理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审查结果。
第五条 加快进口废物管理电子政务建设。进口废物申请文件的审查实行管理信息联网,建立市环保局和各市、区环保局的进口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在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苏州市环保局网站建立网上申报的公示栏。
第六条 进口废物的申请者应自行提供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除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供申请文件的情况外,申请者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提供申请文件的,可委托代理人提供申请文件,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经公证处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对进口废物实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总量控制、结构合理”,促进进口废物“圈区管理”的要求,仅对进口废物进行简单分检、破碎、造粒等操作后出售的以及申请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企业,一律定点在太仓市浮桥镇再生资源进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加工区外的上述企业总数不再增加。
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鼓励其进入加工区加工利用进口废物。
第八条 进口废物申请的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
(2)申请单位必须是直接从事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申请进口的废物必须是列入《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废物。
(3)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申请进口废五金类的企业必须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第九条 申请进口废物的利用企业,须按照进口废物申请表、进口废物申请书分步进行申请。进口废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进口废物申请书的申请。
第十条 办理进口废物申请文件审查,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江苏省进口废物申请表;
(2)废物利用单位、进口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废物利用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三同时”验收材料、排污申报登记表;
(4)利用、进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进口单位《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废物出口者《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复印件);
(8)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2、年内首次申请
(1)江苏省进口废物申请表;
(2)上年度进口废物利用总结(包括利用单位年度经营状况、进口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下年度计划等);
(3)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表》;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试行)( 年第 季度)(复印件);
(5)上年度进口批准证书第一联复印件(报关凭证的正反面);
(6)废物利用单位、进口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利用、进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进口单位《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废物出口者《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10)环保核查报告;
(1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1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第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应对进口废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的材料1天内,将材料转送至进口废物审查部门。
污染控制处委托固废管理中心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污控处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局长签发。
第十二条 进口废物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查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延长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延期申请表,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相对人。
第十三条 审查意见书应当书面形式载明具体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污染控制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前1天将签发的审查意见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公示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