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22/04/22 颁布日期: 2022/04/22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22/04/22
颁布日期: 2022/04/22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工程渣土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渣土管理,规范工程渣土处理行为,强化资源综合利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工程渣土的产生、运输、处置等处理行为。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渣土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水利水务、道路交通等工程活动中涉及的工程弃土。

第三条 工程渣土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禁外来渣土。本市外产生的工程渣土不得进入本市进行处置。

(二)处理核准制度。工程渣土的产生、运输和处置实行先核准再处理,未经核准前不得处理。

(三)优先就近解决。工程渣土管理实行源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优先就地就近解决,减少跨区镇处理。

(四)市场调节为主。工程渣土的处理以市场调节为主,难以自我平衡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镇政府(管委会)协调处理。

第四条 市城管局是工程渣土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渣土产生、运输和处置等处理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管理规定。

各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工程渣土的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工程渣土处置场所的设置和日常管理。

市公安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局负责审核发放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资源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配合区镇政府(管委会)做好工程渣土处置场所的选址审核和确认工作。

(三)市住建局负责本部门监管工程项目的渣土处理前置核验工作,主要核定工程渣土产生和外运量、施工工期等信息,督促工程参建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渣土的运输和处置。

(四)市交运局负责本部门监管工程项目的渣土处理前置核验工作,主要核定工程渣土产生和外运量、施工工期等信息,督促工程参建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渣土的运输及处置;负责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船、运输从业人员等违反交通行业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市水务局负责本部门监管工程项目的渣土处理前置核验工作,主要核定工程渣土产生和外运量、施工工期等信息,督促工程参建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渣土的运输及处置。

(六)昆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工程渣土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向饮用水源水体非法倾倒工程渣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五条 处理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台账,分别对工程渣土的产生、运输和处置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汇总,报市城管局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查。

工程渣土的运输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运输车船自施工场地至处置场所运输过程中实行联单闭合管理,通过科技信息化手段确保渣土运输过程中车船号、土方量等信息一致。

市城管局负责建立工程渣土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公安、住建、交运、水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将相关内容纳入信息系统,通过汇集、分析和共享各类数据信息,实现工程渣土从产生、运输、处置等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防范工程渣土运输过程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出现。

第二章 处置核准

第六条 工程渣土的处理实行行业监管部门前置核验和工程渣土行业主管部门最终核准制度。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工程渣土核准的相关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开展土方开挖、外运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住建、交运和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监管领域的工程渣土的前置核验,施工许可之外的工程项目由所在地的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前置核验,核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渣土开挖和外运量、工程参建方、堆填点所在地的区镇政府(管委会)同意接收渣土的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市城管局负责工程渣土的最终核准。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申报。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城管局办理工程渣土处理核准手续,填写《工程渣土处理核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渣土处理方案。施工方编写的处理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总体规划、源头减量措施、源头就地处置情况、运输方案、处置方案等相关信息;

2.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证明材料;

3.建设(施工)单位与区镇规划建设部门、村签订的土方处置三方合同,或经工程项目行业监管部门确认的工程项目与工程项目的土方调配协议;

4.工程所在地块合格的土壤检测报告(需附有接收方接收该批次工程渣土的意见);

5.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需根据《工程渣土处理核准表》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前置核验手续。

(二)审核。市城管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经行业监管部门核验通过),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核定工程渣土产生量、处置期限、运输车辆和船舶数量等事项,并提出核验意见。

(三)发证。市城管局在收到申请后,当日做出是否核发工程渣土处理核准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工程渣土处理核准文件,实行一项工程一份文件。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处理工程渣土的单位在处理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不能完成处理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核验无误,予以延期核准。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条 工程渣土需要外运处理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运输。

陆路运输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处置证和通行证;水路运输船舶应取得岸线使用许可证明,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 市城管局负责建立全市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取得的处理核准文件,到市城管局为运输车船申领工程渣土处置证。工程渣土处置证实行“一车(船)一张证”管理。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申领工程渣土处置证的流程。

(一)申报。运输企业到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处理工程渣土的核准文件;

2.建设(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之间签订的运输协议;

3.其他相关材料。

(二)发证。市城管局在收到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工程渣土处置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施工)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地点、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船舶)号牌、接收单位(场所)以及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处置证核准信息指定交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发放相关通行证。

运输车船应按通行证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和运输时间。

第十六条 运输车船应符合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要求,其中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本市重点车辆管理的要求。

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装置、安装侧开启平盖式密闭厢盖、侧面防护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补盲外后视镜等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定位系统和主动安防系统。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渣土的处置优先次序为资源化利用、堆填、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用土、填埋处置。

第十八条 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三优三保”、水系规划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工程渣土堆填点的选址确认工作。

第十九条 堆填点实行动态目录制管理,由各区镇政府(管委会)确认后报市资源规划局、城管局备案,未列入目录的堆填点不得受纳工程渣土。

市资源规划、水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堆填点经区镇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应当纳入目录管理,并实行属地负责和相关单位配合的管理机制,保证其规范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工程渣土堆填点应由专业队伍进行规范管理,堆填点终止或暂停使用,区镇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城管局,经相关部门验收后,实施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工程渣土堆填点的管理,堆填点的配套建设和日常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围挡封闭、裸土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进出口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冲洗台,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三)需设置管理辅助用房、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应安装运输车辆可追溯系统;

(四)堆填点管理辅助用房及需新设的施工便道,应征得所在区镇政府(管委会)规划部门同意、办理相关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实施;如需开挖航道水路的,应征得交运及水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做好堆填点周边道路及水路交通组织工作,确保通行安全;堆填点如使用码头装卸作业的按照《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做好码头建设,其他涉水作业方式,应对作业方式进行安全性评价,确保水上作业安全。

第五章 违规行为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运局、水务局,昆山生态环境局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违反工程渣土管理的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违反本规定处置工程渣土的,由市住建局、交运局和水务局进行行业惩戒。

市城管局应定期组织召开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会同属地交运、公安交警等部门强化联合执法,查处工程渣土违法违规处理行为,杜绝外来工程渣土入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在工程渣土的产生、运输和接收环节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工程渣土,不得进行处理。未取得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车船,不得进行工程渣土的运输;

(二)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渣土处理核准文件、工程渣土处置证;

(三)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船必须随身携带工程渣土处置证,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不得沿路抛撒、滴漏;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

(五)严禁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船进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湖泊、及饮用水源水体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方倾倒、堆放、贮存工程渣土;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市公安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局在工程渣土管理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工程渣土处理核准文件、工程渣土处置证或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工程渣土处理核准文件、工程渣土处置证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工程渣土处理核准文件、工程渣土处置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工程渣土处理核准文件、工程渣土处置证的。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泥浆在现场经泥水分离干化后按工程渣土进行处理。确需直接外运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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