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

颁布机构: 苏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6/14 颁布日期: 2004/06/14
颁布机构: 苏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6/14
颁布日期: 2004/06/14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的通知 (苏府办[2004]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制定的《苏州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   农村消防建设是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为了推动农村消防建设,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农村消防组织网络建设   (一)各级政府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二)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办和村(居)委会治保组织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网络。   二、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考核机制   (一)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签订责任状,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明确公安、安监、司法、综合治理、民政、建设、规划、教育、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三)建立农村消防工作考核机制。镇安监办要将农村消防工作与安全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乡镇、安全生产乡镇达标、文明村(社区)建设等活动的考评内容。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标准、程序、制度,细化分管领导、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区民警的消防工作职责,各种职责、程序制作规范、张贴上墙。   (二)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档案和业务台账。   (三)公安派出所设立专门的消防监督办公室(或消防监督受理窗口),各种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勘查仪器、设备配备齐全,管理良好。   (四)公安派出所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能,消防监督工作成效明显,辖区内消防安全状况良好。   四、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全市各镇消防专项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完成。已经完成总体规划的镇除了必须编制完成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篇外,还应制定并报请政府审批年度消防规划实施意见。   (二)行政区划调整尚未到位、总体规划尚未完成的镇,要做到消防规划与总体规划同步进行;在总体规划调整时,对已经实施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使其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对已经编制完成消防规划的镇要督促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   (四)未完成总体规划的镇要提前报请政府下发年度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意见,将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   (五)消防大队要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设有自来水厂和市政给水管网的镇要同步设置市政消火栓,无自来水厂的镇要利用自然水源建设消防车取水码头,消防车道建设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六)各镇要建立“119”通信网络,满足群众报警要求,与市(区)火警调度台实现“119”直拨;镇消防队与市(区)火警调度台及镇区要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方式。   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一)镇、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3年内,建制镇要统一建立专职消防队,村统一建立义务或志愿消防车队,并配置机动消防泵和必备的消防器材。   (二)规范专职、联防消防队伍建设,按要求配备消防队员、消防车和执勤、训练器材,落实器材维护更新和队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保障。   (三)定期举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训练培训班,完善执勤训练、业务学习、接处警、车辆装备器材维护保养等制度,不断提高灭火作战技能。   (四)建立区域性灭火救援指挥机制。   六、消防宣传教育   (一)广泛发动镇、村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针对性强、贴近农村的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编印、制作以农村家庭防火灭火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手册等资料。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在镇、村开辟消防宣传专栏、专版等。   (三)在农村主要道路、集镇街道、居民小区、旅游风景、古建筑区设置宣传灯箱、橱窗、公益广告、标牌等消防宣传标志。   (四)定期向群众开放公安消防站、镇消防队。   (五)与文化、司法等部门配合,通过制作文艺专题节目等形式,将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纳入“三下乡”和农村普法教育内容之中。   (六)与教育部门配合,将消防常识纳入中小学生素质教学内容,通过上消防常识课、召开消防主题队(班)会、举办消防夏(冬)令营等活动,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的消防常识教育。   (七)公安派出所对农村企事业单位、公众聚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等重点岗位人员,以及村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苏州市公安局                              二00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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