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4/26 颁布日期: 2013/04/26
颁布机构: 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4/26
颁布日期: 2013/04/26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3〕10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推动全市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苏州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一般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预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明显改善。   二、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时制(修)订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相同步。各类古镇、古村落和旅游景区要编制专项消防规划,开发区、专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满足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的需要。市政、住建、供水、通信、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完好率达95%以上。加快城乡消防站新建、改建、扩建步伐,优化站点功能和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装备达标率100%。加快消防水源建设,城市主干道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近及消火栓供水能力相对不足的地区,根据需要建设取水码头、取水口、消防水池,提高消防应急供水能力。   (五)加强消防安全源头防控。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规划、住建、安监、质监、工商、文广新、教育、民政、卫生、体育等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互通函告制度,凡行政许可或监管事项涉及消防安全的,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并加强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六)严格建设工地、建筑材料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查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七)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城中村”、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相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单位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上级政府负责督办,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   (八)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人民政府以村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明确相应的消防监督员、社区民警、社区组织和单位消防管理人的监管责任和任务。市、(县、区)两级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站(点),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九)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加强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服务,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实现消防安全分类预警监管。2013年、2014年、2015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十)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火灾高危单位安全有关标准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有关涉及消防安全监测的计量器具须按要求实施强制检定;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财产保险费率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十一)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严肃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培训,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二)深入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中宣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印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加强公共消防科普教育场馆设施、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建设,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载体建设,规范使用网络微博、手机短信、小区橱窗、楼宇视频、户外显示屏等媒介开展消防宣传。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十三)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健全社会消防志愿者管理制度,加强志愿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志愿者工作绩效科学评价体系,强化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大力倡导社区就近消防志愿服务,重点面向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开展针对性的志愿服务。加大对志愿者活动的财政支持,鼓励、支持对志愿者活动进行捐赠。   五、构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十四)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队伍建设。根据现代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需要,进一步加强消防部门灭火救援战术研究和实战演练,全面开展等级化训练和基地化培训,强化新技术、新装备和科技手段在实战中的应用,积极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依托市、(县、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强化以消防部队为骨干、其他各类应急队伍为重要力量的社会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每年开展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   (十五)巩固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按照国家规定,结合灭火救援实际,大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巩固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推动乡镇保安消防队转型升级,加强城乡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鼓励发展和扶持民间消防组织,2015年,凡属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所有行政村、社区全面建立有人员、有装备、有站房、有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消防演练。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所承担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六)强化政府组织领导职责。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内容。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保障消防经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等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保障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县、区)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将消防管理纳入本系统工作内容,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十七)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社会福利机构、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用于消防安全监测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实施监管。公安机关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实施全警消防战略,落实相关警种的日常消防监管职责,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八)全面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九)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要组织考评验收,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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