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1/19 |
颁布日期: |
2010/11/19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1/19 |
颁布日期: |
2010/11/19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节〔2010〕27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11.15”事故后果严重,教训极为深刻。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因其主要材料特性,尤其要重视防火工作。为杜绝我市发生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和外保温系统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住建部颁布的《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施工单位应在外保温施工方案中明确相关防火措施,并严格按《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及外保温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现场配足临时消防设备。
三、外保温系统进场报验时,供应单位除提供常规检测报告等报验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材料燃烧性能的检测报告。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四、各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与外保温系统有关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