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器材及设施自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5/16 |
颁布日期: |
2008/05/16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5/16 |
颁布日期: |
2008/05/16 |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器材及设施自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抗〔2008〕40号)
各市(区)建设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
由于受到5月12日四川汶川7.8级地震灾害的影响,苏州大市范围内均有不同程度的震感,尤其是高层建筑震感较为明显,致使房屋轻微摇晃。现已发现个别建筑抗震缝产生变形,可能影响位于该处的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为排除隐患,确保发生火灾时消防器材及设施发挥应有作用,请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开展对所辖范围内高层建筑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尤其是在房屋抗震缝两侧的防火卷帘的自查工作。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正常使用。检查完成后,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查及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并于5月30日前报市建设局及消防支队。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