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废弃 食用油脂管理办法》的决定 1、第十三条修改为: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定点单位应当到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和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告。 2、删除第十九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