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颁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2/15 |
颁布日期: |
2016/02/15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2/15 |
颁布日期: |
2016/02/15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政发〔20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5日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面改善我市水环境状况,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对应的生态环境目标,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为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社会共治,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治水机制,实施最严格的环保制度,严格考核问责,营造全民参与氛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解决总体水环境质量不高、城市水体黑臭等突出水环境问题,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京打下扎实基础。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高,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2017年底前,建成区内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长江、滁河、秦淮河、固城湖、石臼湖等重要水体水质稳中提升,Ⅲ类水以上优良比例达到省定目标。长江南京段水质保持优良,主要入江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秦淮河上游、滁河流域重点考核断面水质持续达标,部分考核断面水质提升至优良;石臼湖、固城湖等重点湖泊水质稳定,主要入湖断面水质持续达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确保98%以上。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长江、滁河、秦淮河、固城湖、石臼湖等重要水体水质持续改善,Ⅲ类水以上优良比例达到省定要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确保100%。
一、保护水生态空间
1.评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
2017年底前,组织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制定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对严重超载区域停止审批新增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水功能区规划调整,按照水功能区规划用途,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市水务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参与,各区(园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园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划定水生态保护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绿线管理,保护和利用自然水系,体现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分类分级划定生态红线区域,严守生态红线。构建长江水生态廊道、滁河水生态廊道、秦淮河-固城湖水生态廊道。落实省市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有效开展全市水生态功能区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建委、绿化园林局等参与)
3.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
严格水域及岸线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占用水域等效替代制度,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保证生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市水务局、国土局牵头,市农委、环保局、绿化园林局等参与)
严格管控生态红线区域。落实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强化考核监管和生态补偿;加快实施生态恢复与修复,确保水源涵养、生物多样化、水土保持、洪水调蓄等重要生态功能的发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建委、农委、规划局、国土局、水务局、绿化园林局等参与)
4.保护典型水生态系统
重点保护浦口绿水湾、江宁新济洲、高淳固城湖等市级以上湿地公园;保护中华鲟、江豚等国家重点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强化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实施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绿化园林局牵头,市农委、建委、水务局等参与)
5.优化产业布局
把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城市规划蓝线及绿线作为产业布局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依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结果进行生产力布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优化农业空间布局。加快生态农业基地建设。优化水产养殖布局,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实施退渔还湖、退圩还湖工程。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根据畜禽养殖发展、生态红线、土地利用以及城乡发展等相关规划要求,向社会公开禁养区、限养区范围。根据以地定养原则,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推广畜牧生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饲养。(市农委、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国土局、规划局等参与)
6.调整产业结构
集约利用长江岸线。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的产业项目。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空间和产业关联配置,采用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建设生态园区。(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园区农业、设施农业、有机农业、加工农业、合作农业、休闲农业,建设具有高生态价值特征的都市型现代农业。建立连片绿色农业污染控制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规模化发展。有序开展不适宜种植区的退耕还林、退地减水工作。(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水务局等参与)
7.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负面清单管理,对重点工业项目试行先进性评估制度。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等要求,形成产业结构、生态空间和总量控制“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模式。研究制订滁河、秦淮河等重点流域污水排放限量规定,实行排污总量前置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建委、规划局、水务局等参与)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8.严控工业排水项目建设
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已批准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为研发配套的组装加工项目除外)。滁河、秦淮河流域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排水的工业项目。太湖流域禁止建设氮、磷为特征因子的工业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建委、规划局、水务局等参与)
9.搬迁关停污染企业
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现有化工、印染、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等较重污染企业,制定企业退出方案和清单。到2020年,全面完成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改造退出任务。制定出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落后企业淘汰退出办法》。积极推进四大片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搬迁关停改造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等参与)
10.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围绕水质改善目标,结合转型升级要求,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鼓励企业主动提高标准,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除减排治污、生态保护类新建、扩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
制定拟取缔“十小”企业名单及取缔计划,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面取缔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等参与)
11.推进清洁化改造
2016年底前,建立化工、原料药加工、印染、电镀、造纸、焦化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全面推进清洁化改造。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清洁化改造项目全部完成。(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12.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开展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生化制药)、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减量替代政策。2020年底前,分批完成全市农药、医药、水泥、铸造、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和涉重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以及环保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13.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
直排外环境的工业集聚区企业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管网的集聚区企业必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量、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完善工业集聚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收集管网,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升级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14.规范工业污泥处理处置
对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加强工业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工业污泥得到安全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三、提高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水平
15.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实施重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新(扩、改)建工程,2019年底前,建成区、镇街区域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实施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江心洲污水处理厂等8家主要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建委、环保局、城建集团等参与)
16.完成排水达标区建设
2017年底前,建成区城镇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重点实施主城污水收集系统及郊区街镇建成区污水收集系统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改造合流制排水系统。开展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等排水设施薄弱地区的污水截流、收集工程。城镇新区必须全面规划、系统建设雨污分流管网;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全面排查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状况,建立系统的信息档案;完善和实施已建成设施的移交和管养制度。(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建委、城管局、环保局、规划局等参与)
17.规范行业排水行为
对车辆清洗点、车辆修理厂(含4S店)、加油站、餐饮服务、垃圾收集点和中转站、豆制品等食品加工点落实污染治理预处理设施建设与完善,规范接入污水管网的排水行为,严禁直排雨水管网。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规范排水行为。(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城管局、环保局等参与)
18.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完成建成区内水体排查,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责任和时限,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整治情况。采取截污、清淤、活水、生态修复等措施,建立长效的治理及保洁制度,全面改善水体水生态状况。完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以重点河道为重点,全面治理黑臭水体,2017年底前,建成区内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环保局等参与)
19.安全处理处置生活污泥
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量、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依法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新增污泥处置能力400吨/日,实现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建委、经信委、农委、环保局、城管局、城建集团等参与)
20.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编制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规范和技术标准,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海绵城市试点示范工作,以江北新区浦口中心区和南部新城红花-机场片区为试点,按照海绵城市设计规范要求,分类推进海绵型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建筑小区、河道水系等项目建设。结合棚户区改造、排水达标区建设、淹水片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出新等项目,统筹实施既有建成区海绵城市建设。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城市水环境的影响,增强雨水就地消纳和收集利用能力,有效缓解城市内涝问题。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基本完成试点片区示范工作。(市建委牵头,市水务局、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等参与)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21.推进农业清洁生产
优化农业生态环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绿色防控、畜禽和水产健康养殖等标准、规范和技术。推广农艺节水保墒技术和通滴灌机械示范,实施保护性耕作。制定农膜使用和回收的优惠政策,推广使用高标准农膜,开展残留农膜回收试点。(市农委、供销社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等参与)
22.控制种植业化肥农药使用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加大有机肥购买和使用补贴力度,逐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2019年底前,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精准施药及减量控害技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2020年底前,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60%。(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等参与)
23.加强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养护
严格执行长江禁渔期制度,建立健全主要湖泊禁渔制度。长江、秦淮河、固城湖、石臼湖等敏感河流与湖泊实行水生态平衡放养,富营养化湖泊、水塘及过度养殖水体控制养殖规模,实行轮休、轮养制度。2020年底前,全市主要湖泊禁渔期平均达到4个月以上。(市农委牵头,市食药监局等参与)
24.推行水产健康养殖
在适宜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地点、养殖品种,严格控制养殖强度,推广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模式,推广精量投饵技术和循环水养殖技术。(市农委负责)
25.严控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
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管理,依法规范使用饲料和药物,推广应用配方饲料,严禁使用禁用鱼药。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品。开展渔业投入品使用专项整治。(市农委牵头,市经信委、卫计委、食药监局、环保局等参与)
26.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
2016年底前,制定百亩连片标准化池塘改造方案,因地制宜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养殖尾水净化区,推广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技术,有效控制水产养殖业污染。(市农委负责)
27.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控
编制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养殖布局、总量、畜种和规模。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列出规模化养殖场清单和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制定关闭搬迁补偿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工作。(市农委、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城管局、公安局、商务局、国土局、规划局、卫计委等参与)
28.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监管
对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综合利用尚未到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加大环境保护监测和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审批。加强信息共享,加快建立禁养区畜禽禁养、限养区和发展区规范合法养殖的长效管理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城管局、国土局、公安局等参与)
29.加强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
非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探索建立分散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与利用体系,提升工厂化堆肥处理规模,推广高效液态有机肥生产技术,鼓励开展屠宰废水等农产品加工业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新建养殖场应采取生物、工程、农业等措施利用畜禽粪污,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30.完善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机制
构建以村(社区)为主、镇街负责、市区补助、部门指导的村庄长效管护机制,重点推动村庄环境、河塘、道路、绿化四个方面管理水平的突破提升和长效巩固。2020年底前,凡是需要疏浚的农村河塘疏浚至少一次,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85%以上,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95%以上。(市建委、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31.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在积极引导尾水资源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城镇污水处理厂延伸处理、就地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以及分散处理等治理方式,优先推进太湖流域和美丽乡村示范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2020年底前,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环保局等参与)
32.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实施农村清洁、水系沟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以美丽乡村建设为主导,协同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和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美丽乡村五大示范片区。2020年底前,累计建成“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200个以上。(市委农工委牵头,市建委、水务局、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五、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33.加快老旧船舶淘汰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超年限商用船舶、渔业船舶年度淘汰清单,按期完成淘汰工作。2016年起,长江干线全面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2017年底前,实施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4.提升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航行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按照新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序要求,完成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南京海事局、市经信委、质监局等参与)
35.强化船舶修造和拆解污染控制
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严格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准入,建立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已建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按要求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禁止冲滩拆解,加快淘汰污染严重、设施简易的船舶修造和拆解企业。2017年底前,完成47家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任务。严格审核新建船舶修建和拆解企业的选址、环保设备、处理工艺、污染治理能力等,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市经信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南京海事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6.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按照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要求,推进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污染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做好港口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和管护。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牵头,市经信委、建委、环保局、城管局等参与)
37.提高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建立健全各类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应急网络建设,做好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把应对船舶与港口污染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措施。(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牵头,市安监局、环保局等参与)
38.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加强对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船舶污染物的收集设备及污染物的去向。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规定或造成污染的船舶或港口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对内河主要港口、长江干线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实施重点监测,建立水运行业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六、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39.控制用水总量
建立健全市、区、重点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各区应根据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全市用水总量不突破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5.82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委、农委、规划局等参与)
40.严格水资源论证
加强涉水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布局的科学论证,开展对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建设项目,对产品取水定额或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高于国家、省清洁生产标准的建设项目,论证不予通过。加强水资源论证的延伸管理,组织开展对论证审查、审批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局、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41.加强取水许可管理
建立全市联网的取水许可登记库,规范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新增取水建设项目的审批;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重点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取水资源费。(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42.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继续推进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节水型企业、灌区、学校、机关、园区、教育基地等载体创建。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指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区政绩考核。2020年底前,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5%,全市总节水15.08亿m3,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43.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
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新、改、扩建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2020年底前,逐步整改到位。(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规划局等参与)
44.加强重点用水户监管
构建重点用水户监控管理体系,建设全市重点用水户监管信息平台,下达重点用水户月度用水计划。落实取水计量设施监管,全市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用水户必须安装取水计量和远程监控装置,接入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新建取水工程在竣工时,应同时完成计量设施的安装。开展对用水计量设施的定期测定和检查。(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质监局等参与)
45.强化工业节水
实施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在火力发电、石油化工、钢铁等高耗水行业实施节水技改示范工程。鼓励钢铁、石油、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控制标准的,依法核减用水计划。2020年底前,全市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0%。(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等参与)
46.抓好城镇节水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对使用超过50年和有材质问题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20年底前,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等参与)
47.发展农业节水
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建设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实施淳东、山湖、新禹河、金牛山等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16万亩左右,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农委等参与)
48.促进再生水利用
落实再生水价格政策。发展污水回用、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5%。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开展建筑中水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探索建立建筑中水应用管理制度。(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发改委、经信委、物价局等参与)
七、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49.推进水源地保护区达标建设
对燕子矶水源地等5个长江干流水源地和固城湖、三岔水库、金牛山水库、赵村水库等水源地,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评估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实施排污口及污染源整治。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按季度向社会公开。(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环保局等参与)
50.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
明确全市应急备用水源地选址,提出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方案。划定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完成备用水源地水厂、输水管网及相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2020年前,实现双源供水全覆盖。(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环保局、规划局等参与)
51.确保供水系统水质安全
对自来水厂取水水源、出水以及供水管网的水质开展定期检测。从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开供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根据水源水质状况,建立科学合理调度体系,形成共同联网供水格局,确保安全优质供水。(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卫计委、城建集团等参与)
52.开展自来水深度处理及尾水治理
实施对现有自来水厂的深度处理工艺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全覆盖”。新建水厂按深度处理要求建设,并建设尾水处理设施。现有水厂创造条件开展自来水尾水治理。(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卫计委、城建集团等参与)
53.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加强对滁河、秦淮河上游、石臼湖、固城湖等良好水体的保护,提升主要支流水质。开展对石臼湖的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石臼湖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加大对固城湖、金牛湖、玄武湖等重要湖泊的日常监管,严格控制入湖污染。对中、小型水库划分一、二级管控区,确保水质稳定。(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城管局、环保局等参与)
54.整体提升地表水水质
实施对九乡河、七乡河、城南河等主要入江河流的综合整治,开展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引流蓄水、生态修复等工程。2020年底前,主要入江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长江干流南京段水质保持优良。实施秦淮河流域、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城管局、环保局等参与)
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对胥河落蓬湾、秦淮新河节制闸、二干河开太桥、横溪河黄桥等4个应提升为Ⅲ类的地表水断面,对十里长沟化工桥、城南河龙王庙等2个现状为劣Ⅴ类的主要入江断面,分别编制水体水质达标方案,于2016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分年度组织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水务局、城管局等参与)
55.加强生态引水
制定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实施浦口区、栖霞区调水引流工程,形成水系循环,改善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抗旱基本水量流量和防洪保安安全流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抗旱应急基本用水安全。(市水务局牵头,市城管局等参与)
56.开展重点流域治理
落实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对化工园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沿江工业园区的水污染专项整治,重点防治有机毒物污染,严格控制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毒物等排入长江。推进国家“治太”方案和省实施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农委、发改委、水务局等参与)
57.推进入河排口规范化整治
制定入河排污口布局方案,对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和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区域进行划定。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关闭天环食品有限公司等7个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关闭观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对高新区污水处理厂等5个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整治工程;关闭高淳区漆桥污水处理厂等8个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其余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均实施整治工程。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必须实施整治工程。(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环保局等参与)
58.调查整治地下水机井
规范地下水机井的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对未经批准、已报废的机井,或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予以封填关闭,限期完成。(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59.控制地下水开采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实施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按照取水计量缴纳水资源费。控制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禁止在城镇建筑物密集区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发改委、国土局等参与)
60.控制城镇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
开展城市污水管网渗漏排查,结合排水达标区建设,减少管网渗漏。对天井洼、轿子山、水阁等城镇垃圾填埋场实施防渗改造。对已封场的轿子山垃圾填埋场,开展稳定性评估及长期地下水水质监测。(市城管局牵头,市建委、水务局、环保局等参与)
61.加强重点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
加强对全市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堆放场地、危险废物填埋场的规范化管理。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2016年底前完成125个加油站油罐防渗池建设或更新为双层罐;2017年底前,完成151个加油站油罐改造。新建加油站一律采用双层罐。控制地铁、隧道等地下工程设施建设中对地下水的影响。(市环保局、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委、建委、国土局等参与)
八、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62.强化监管制度建设
严法监管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的废水治理及排放行为。加大夜间、节假日等八小时以外的环保监管执法行为。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利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例行监察、随机抽查等手段,细化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市环保局负责)
63.强化监管平台建设
推动工业集聚区水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平台建设;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重点工业集聚区要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保持与上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实时信息传输和上报。(市环保局负责)
64.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分配方案,统筹确定控制单元内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完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加强对总氮、总磷以及铅、汞、铬、镉、类金属砷5类重金属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持续推进生活污染源、农业源的减排。(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委、农委、水务局等参与)
65.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检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强化“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实现重点工业企业持证排污全覆盖。建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全面实现全市排污许可证电子化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66.强化排水许可证管理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对重点排水户,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的监督,加强对重点排水户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管。(市水务局负责)
67.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
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权交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引导企业自觉参与交易。对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排污单位不允许作为受让方与本辖区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进行交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水务局、城管局等参与)
68.强化环境风险源头管理
全面调查沿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重点环境风险源环境隐患排查,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源为重点,完善重点风险源清单,逐步开展重点风险源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6年底前,对水源地、环保敏感目标构成威胁的风险源要编制完成风险源转移、搬迁年度计划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方案中全部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的转移、搬迁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水务局、卫计委、安监局、公安局等参与)
69.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
对可能引起水体污染的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企业,从源头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后果,防止泄漏及事故物料直接排入或下渗进入水体,充分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本质安全水平。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原油、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危险品车船运输交通安全的专项整治,强化危险品车辆临水路段道路运输和船舶水上运输的安全监管。加强沿江、沿河、港区、水上企业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过程的风险监管,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监控,开展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防范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水体环境污染风险。(市安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委、发改委、公安局、南京海事局参与)
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落实重点环境管理类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公安局、安监局等参与)
70.有效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与保障措施等,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市、区(园区)定期组织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市环保局、南京海事局牵头,市检察院、建委、农委、水务局、安监局、卫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71.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对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和区域实施限批,依法追究环境违法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排放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2016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整改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72.推行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全面和严格的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制度。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给予赔偿,为环境修复提供资金保障。探索建立环保公益基金,为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修复、环境应急处置、有奖举报、环保公益宣传等提供支持。(市环保局负责)
73.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制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标准,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根据企业环境遵纪守法的执行情况,评定相应的等级格次,定期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对严重失信的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金融办等参与)
74.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建立环保警察工作机制,向环保联合执法指挥中心派驻环保警察,实行行政和刑事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建立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必要时提出相关检察建议。建立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市检察院牵头,市法院、公安局、环保局等参与)
75.加强环境执法联动与协同
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南京都市圈环境保护合作章程》,加强区域执法合作,解决流域污染问题,集中打击流域性、跨区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水务局、城管局、公安局、南京海事局等参与)
76.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建立全市行政单元全要素水环境监测体系,优化全市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等监测网络,增补跨界河流和重点控制区水环境监测点位,提升水环境监测网络的整体功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建委、农委、水务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77.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提高环境监察、监测、应急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水平,开展人员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充实基层环保监管力量。2016年底前,全市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完善市、区(园区)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提升水环境质量、污染源和应急监测能力。(市环保局、编办负责,市财政局等参加)
78.强化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落实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完成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应急管理数据库建设。2020年底前,建立起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对沿长江工业园区、重大风险源周边等重点区域,以及持久性有机物、生物毒性等典型问题,定期定点开展预警监测,并落实每日巡查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农委、水务局、安监局、卫计委、南京海事局等参与)
九、强化政策及科技支撑
79.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畅通融资渠道,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牵头,市建委、环保局等参与)
80.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逐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重点加大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垃圾收运系统等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投入,确保长期稳定运行。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有序储备水污染防治重大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市级财政要加大相关资金统筹整合力度,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81.落实税收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市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免征关税。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配合开展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工作。(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牵头,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质监局、农委、南京海关等参与)
82.推行绿色信贷
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加强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协作联动,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节能减排显著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区域(流域)限批的地区,从严控制授信。(市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水务局、农委等参与)
83.强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做好对全市高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应保尽保”工作。督促保险企业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和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推进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生产、排放,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一、二类放射源,危险废物生产量较大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焚烧厂等集中处置单位,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金融办等参与)
84.积极推行水价改革
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适时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结构性调整工作。(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建委、农委、水务局、财政局等参与)
85.完善水资源费和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建立差别化水资源征收体系,对易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业执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形成倒逼高耗水企业退出机制。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体系,满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市物价局、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建委、水务局等参与)
86.严格排污收费
2016年底前,对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依法按自动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2017年起,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五项重金属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8元、6.4元、8元,并对上述污染因子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物价局等参与)
87.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根据省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的企业消耗定额,建立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建委、水务局等参与)
88.开展区域流域水环境补偿工作
建立跨界水环境区域补偿机制,制定《南京市水环境区域流域补偿及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对九乡河、金川河、城南河等主要入江入湖河流,开展区域流域补偿试点工作;2020年底前,形成较完善的区域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务局等参与)
89.强化技术研发与科研支撑
整合科技资源,积极参与关键技术的研发,提升技术水平和产业能力,鼓励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市科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委、农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水务局、卫计委等参与)
强化科技对水环境管理支撑作用,重点支持跨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预警机制、水环境损害评估、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等研究。完善水环境科技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市属科研机构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委、农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水务局、卫计委等参与)
90.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充分发挥在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环保企业的科研技术力量,建设水处理技术创新共享平台,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推广饮用水源保护、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流湖库治理等适用技术。(市科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委、农委、环保局、规划局、水务局等参与)
91.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的规定,落实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委、经信委、建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9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制定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重点行业等领域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南京江宁开发区环保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支持鼓励互联网技术与环保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环保电商等新业态。(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财政局、科委、经信委、建委、环保局等参与)
十、加强组织实施
93.强化党委政府治污同责
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逐年制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各区于2016年3月份前,制定本辖区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明确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经信委、农委、督查办、水务局、财政局等参与)
94.明确部门管理责任
成立全市治水工作办公室,统筹全市治水、供水、用水体系,协调推进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市级各部门(单位)是落实各自水污染防治牵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6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抄送市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开。(市编办、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建委、经信委、农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督查办等参与)
95.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是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的主体。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及其他上市企业要自觉落实治污责任,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经信委等参与)
96.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97.加大问责力度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政府,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可对其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负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级牵头部门,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保局、监察局等参与)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发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反政纪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等参与)
98.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在主要媒体定期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各区水环境质量排名。(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建委、发改委等参与)
国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99.加强社会监督
拓展公众、社会组织法规培训和咨询渠道,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适时邀请其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市环保局牵头,市法院、民政局参与)
100.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环保“十进”和中小学环境教学内容,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定期开展系列主题活动,引导公众关注水环境保护。(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建委、教育局、水务局等参与)
市各部门、各区(园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行动计划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制定并实施好年度相关工作,全面组织落实治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