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02)
颁布机构: |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2/04/28 |
颁布日期: |
2002/04/28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2/04/28 |
颁布日期: |
2002/04/28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4月3日通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3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决定:
一、删除第八条和第三十六条。
二、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