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02)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2/04/28 颁布日期: 2002/04/28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2/04/28
颁布日期: 2002/04/28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4月3日通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3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决定:   一、删除第八条和第三十六条。   二、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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