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船舶过闸费的。”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