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1999/04/07 颁布日期: 1999/04/07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1999/04/07
颁布日期: 1999/04/07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 珠府[1999]27号 1999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珠海经济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扩大经济总量,推动整体经济素质的提高,形成工业小区开发的规模效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灶科技工业园、白蕉科技工业园、新青科技工业园、南屏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 第三条 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政府部分经济管理职权,其主要职能是建设、管理、服务,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 第四条 工业园实行“谁投资、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所投资、引进的项目形成的税收及其它经济指标计入投资或引进方所属区(县)、镇的额度,鼓励本市各区(县)、镇到工业园投资,引进市外国有、集体、私有和外资等类型资本。 第五条 管委会专职于工业园的开发和招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业园内的社会管理由所在区(县)负责。 第二章 机构和功能 第六条 管委会直接向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 (二)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工业园内建设用地(经营性商用土地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 (三)接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代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能,代发有关证件证书; (四)负责工业园内供水、供电、通讯、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协调; (五)负责招商引资的组织、宣传、服务等工作,改善工业园内投资软环境; (六)市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的编制不超过15人,由市编委核定。 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主任经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市政府委托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任免。 管委会工作机构设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 第八条 管委会在编人员经费由市财政供给,办公经费、工资、补贴、福利参照市直机关标准执行,奖励与绩效挂钩。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工业园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委托专业规划设计机构编制,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总体规划确有必要修改的,需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管委会以批租方式一次性办理用地手续,根据用地、报建工作规程,代行对具体项目的审核、审批权,并代发有关证照。 工业园内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广告招牌、标志的设置,由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管委会代理市政府进行市政基础工程设施的建设,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建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工业园内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管委会代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十三条 工业园内的建设项目所需的《消防许可证》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可以委托管委会代为办理,市消防部门在收到管委会的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四章 招商引资 第十四条 管委会代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计划立项、引进外资的合同和章程审核,代办企业代码,核发外商投资证书,代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职能,实行招商引资“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 工业园内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定,企业可以在商号前直接冠以“珠海市”或“珠海经济特区”。 第十六条 工业园内企业的资本金到位审计、年度经营业绩审计、资产评估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工业园内市政基础工程设施和有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准并公布。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工业园经济业绩考核委员会,负责工业园经济业绩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指标有: (一)引进资金总额,占60%,其中: 1.实收资本(已经到位),占30%; 2.本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不包括市政基础工程设施建设投入),占30%。 (二)税金总额,占40%。 第二十条 市工业园业绩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济状况确定上述指标的考核和奖励基数。 考核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及工业园管委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工业园的发展规模确定,工业园的发展规模分为三个类别(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市工业园经济业绩考核委员会制订),一、二、三类工业园委员会领导人员分别比照正处、副处、科级标准执行,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与管委会拟定委托代理行使有关职权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园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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