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契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1997/10/01 颁布日期: 1998/11/30
颁布机构: 珠海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1997/10/01
颁布日期: 1998/11/30
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契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财农[1998]26号 1998年1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现就我市有关契税征收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必须按《条例》、《细则》及《办法》的规定完纳契税。 二、市、县的财政局是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方便征税工作,具体作如下规定: 斗门县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由斗门县财政局分别委托县国土局、房管局代征; 本市除斗门县外其余地区转移房屋权属的契税,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及西区的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中心代征;转移土地权属的契税由市财政局在市国土规划局内设点征收,有关科室予以配合。 三、契税税率为3%。 四、契税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经市政府批准减收地价的,已纳税部分不退,未交地价部分按最终确定的地价计征契税。因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需要,政府将已缴纳契税的用地收回,财政部门可将契税退还给原纳税人。 六、未交清地价的项目经批准转让的,转让时未完税的出让部分,依转让合同约定由转让方交纳的,转让时应一次性完税;依转让合同约定由承让方交纳的,由承让方在办理转让手续时连同转让所应纳的契税一并缴纳。 七、对预购商品房实行预征契税。 凡在我市范围内向房产开发经营单位预购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在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由购买方按合同总成交价预交1%的契税,若预购人中途转让该商品房(炒楼花),所预交的1%契税不退,每转让一次,均按上述规定预交契税。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时按购房合同及发票的总成交价的3%补足未交契税。如预购商品房合同无法履行,预购人所交的1%契税不退还,但因法定事由的除外。凡未办理登记和纳税手续的转让无效,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征》。 八、经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债务人以自己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向债权人抵偿债务,按政策规定,必须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细则》规定,应视同房屋买卖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九、一方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另一方出资金,双方组成一个新的企业或法人,进行合资经营或联营的,按照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将产权转移到合资或联营企业名下。按《细则》规定,这种情况,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符合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核定的期限内完纳契税。 十一、契税的减征、免征,由市、县财政局负责办理。纳税人符合《条例》第六条有关减征或免征税规定的,可向市、县财政局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填报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可享受免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购买价计征契税。 十二、凡契税纳税人在《条例》施行日期(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为1997年10月1日;土地权属转移征收契税为1998年12月1日)前签订合同并开出发票,但尚未办理产权交易、登记的{若合同与发票时间不一致,以发票日期为依据),对其征税处理仍按原政策执行;在此之后发生的,按新政策执行。 十三、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采取伪造、变造、隐匿等不法手段进行骗税漏税和故意拖延土地、房屋的登记时间,以逃避纳税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合同、发票的姓名(单位)、日期、成交价格等协助纳税人逃税、偷税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十四、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和契税征收机关要共同做好契税征收工作。凡发生土地、房屋的转移变动,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所需征收契税的有关资料。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房屋,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给《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 十五、建立契税稽查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证书的定期查验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各种许可证或确权时,应联合契税征收机关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逃避纳税和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除责令其完税和补办变更登记手续外,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稽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十六、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通知随同《条例》、《细则》、《办法》自1997午10月1日起施行(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征收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我市此前有关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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