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8/10/01 |
颁布日期: |
1998/07/10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8/10/01 |
颁布日期: |
1998/07/10 |
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办发[1998)33号
1998年7月10日
《珠海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
(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先进集体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激励全市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第二章 命名表彰
第四条 全国、广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先进集体的命名表彰工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先进集体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来自企业和农村的先进个人授予先进生产者称号;来自机关、事业单位的先进个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市劳动模范从推荐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中择优产生。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先进集体的命名表彰大会每3年举行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对有特殊贡献、成绩卓著的,可随时命名。
第七条 表彰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拟定评选总体工作方案;草拟评选表彰文件;检查指导县、区(管理区)和市直各战线的评选工作;审查确定全国、广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审查确定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先进集体名单,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劳模先进评选表彰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市财政核拨专款解决。
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表彰名额
第九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在改革和建设实践中工作成绩突出,在职工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模范集体、先进集体评选的基本条件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各项量化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有一个政治坚定,廉洁奉公,团结进取,勇于开拓,职工拥护的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先进集体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命名表彰可根据不同时期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每次命名表彰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先进集体的名额,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职工人数的多少,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讨论研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每次命名表彰,一线岗位人员占表彰总额的50%以上;法定代表人的比例不高于20%;其他类人员的比例根据命名表彰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推荐审批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 评选推荐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兼顾各行各业;民主、公开,自下而上,上下结合。
第十四条 评选推荐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先进集体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属农村的,须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属街道的,须经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在本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县、区(管理区)和市直各战线(或主管部门)党委,行政、工会对被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全面审定后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
(三)机关、事业单位推荐的法定代表人和模范集体、先进集体须经市纪检、计生、税务、社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查认可;企业单位推荐的法定代表人和模范集体、先进集体须经市纪检、计生、劳动安全、审计、工商、税务、社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查认可。
(四)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对各县、区(管理区)和市直各战线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全面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五条 全国、广东省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和应享受的待遇,按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劳动模范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在职的劳动模范,其荣誉津贴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供应渠道负责发放;离退休后的劳动模范,其荣誉津贴由市财政核拨,由市总工会按月发放。
各级劳动模范应享受的各项物质生活待遇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如遇特殊困难,由上级主管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奖励和保护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按劳分配、奖励先进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其它奖励办法。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模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在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全市各行各业开展劳动竞赛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承办评模具体任务;落实离退休劳模的荣誉津贴;组织劳模先进外出学习、休养;协助市劳动模范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完成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先进集体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日常工作以基层为主,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向上级劳动竞赛委员会或工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教育,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建立联系制度,尊重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社会团体和新闻单位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模范、先进集体的先进事迹,包括他们所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组织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行为。
第七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二十四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或系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
(三)因犯各种错误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非法离境或出国定居者;
(五)失去劳模先进作用者。
第二十五条 取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原命名机关批准。
对被取消荣誉称号的人,由命名机关收回其荣誉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笫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