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8/01/25 颁布日期: 1998/01/25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1998/01/25
颁布日期: 1998/01/25
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珠府办[1998]14号 1998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发布的《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珠海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金”)的收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金”是指按《珠海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县(区)、镇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人数1.5%比例的,按照年度差额人数所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金”按属地原则交纳。“就业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驻珠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交纳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于缓缴或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1%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按滞纳金额的50%处以罚款。经多次追缴仍拖欠的机关、事业单位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款,企业未缴足残疾人就业金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审登记手续。 第六条 企业交纳“就业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滞纳金和罚款在税后利润列支;其他单位交纳“就业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滞纳金和罚款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就业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有偿使用); (三)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的其它开支。 “就业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就业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就业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收取“就业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就业金”按政府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就业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就业金”。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就业金”,应按规定交存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就业金”全部进入“就业金”过度专户,此帐户除上交财政专户外,原则上只收不支,按季度于每季后7天内全额交存市财政专户并在缴款单上注明“就业金”字样。 各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的“就业金”应按规定期限全额交存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编制“就业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分期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就业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就业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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