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停止、关闭和改制中职工安置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1/07/30 |
颁布日期: |
2001/07/30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1/07/30 |
颁布日期: |
2001/07/3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停止、关闭和改制中职工安置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停止、关闭和改制中职工安置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1]80号
2001年7月30日
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停业、关闭和改制中职工安置的补充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停业、关闭和改制中职工安置的补充意见
珠海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珠字[20003 29号]实施以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本意见所称企业指市属国有(含市属集体)独资或控股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职工指与停业、关闭和改制企业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本意见所称改制企业指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
一、关于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待遇
(一)享受补充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劳动法》实施之前(即1994年12月31日前),经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批准招调的原干部和固定工。
2.参加了珠海市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已在社会保险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2000年7月8日以后实行停业、关闭、改制企业中的已经退休人员。
4.在企业停业、关闭、改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且未领取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退休人员。
(二)补充养老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
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选择以下一种支付方式领取补充养老待遇:
1.一次性支付。
(1)支付标准。
按珠字[2000]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月标准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月计算。
下列退休人员在原补充养老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月标准:原副处级或原军队副团级干部的,增加200元; 原正处级或原军队正团级干部的,增加300元;原副厅级或原军队副师级以上的干部,增加400元。
(2)根据退休人员本人的月标准和退休前按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一次性发放,每满1年工龄计发1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的,计发1个月;不满半年的,计发半个月。
2.限期逐月支付。
(1)支付标准。
以退休人员本人在2000年7月前12个月的平均补充养老待遇为月标准,2000年7月以后的退休人员月标准参照同职级退休人员确定。
(2)从企业停业、关闭、改制次月起,以60个月为期限逐月支付直至期满。
3.长期逐月支付。
(1)支付标准。
已退休人员按其本人上个社保年度每月在市社保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20%(企业有支付能力的,经营运机构、授权经营主体批准,可提高到30%,下同)计发补充养老待遇, 当年退休的按本人领取的第一个月基本养老金的20%作为当年支付标准。今后,补充养老待遇随本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而调整。
(2)从企业停业、关闭,改制次月起,逐月支付至退休人员死亡。
(3)退休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补充养老待遇。
(4)本补充意见生效前,退休人员已按珠字[2000]29号文一次性领取补充养老待遇的,如选择改为其他支付方式,将已经领取的补充养老金退回后重新办理。
二、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一)关于本企业工龄补偿问题。
企业因停业、关闭,改制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在本企业工龄按珠字[2000]29号文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关停企业职工补偿标准为900元/月,改制企业职工补偿月标准低于900元的按900元/月的标准计算。
(二)关于非本企业工龄补偿问题。
企业因停业,关闭、 改制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原干部、固定工在本企业之外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未获经济补偿过的工龄,每满一年,计发0.8个月经济补偿;满半年不满一年的,计发0.8个月;不满半年的,计发0.4个月。
(三)派出到参股企业及派驻境外且劳动合同关系仍在派出单位的职工,经与派出单位和参股企业协商,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处理:
1.将劳动合同关系变更到职工本人现任职的企业。
2.调回派出单位。
3.解除劳动关系,参照派出单位同职级职工的平均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关于资金来源
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离岗退养费和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待遇等资金原则上由各企业自行负担,具体是:
(一)本企业产权转让收益。
(二)本企业处置资产的收入。
(三)本企业的其他收益。
四、办理程序
企业支付退休人员补充养老待遇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审核。
1.符合享受补充养老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由企业造册登记并制订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由各营运机构、授权经营主体审核。
2.退休人员应在企业办理登记造册手续时书面选择支付方式。
(二)上报审批。
安置方案上报市劳动局国企改革职工安置办理服务中心联合审定。
(三)方案执行。
安置方案经审批后,限期逐月支付和随基本养老金长期逐月支付的补充养老待遇所需资金总额,由企业或其产权主体一次性划拨到市社保部门指定的专户,从资金到位后的次月起由市社保局代管代发。
五、其他
(一)按本补充意见办理补充养老待遇手续的退休人员与企业脱钩,其组织关系、档案管理等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移交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二)如果国家和广东省就退休人员补充养老待遇问题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