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设立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投资并购 |
生效日期: |
2000/06/07 |
颁布日期: |
2000/06/07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投资并购 |
生效日期: |
2000/06/07 |
颁布日期: |
2000/06/0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设立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的通知
珠府办[2000]66号
2000年6月7日
为顺利开展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关闭一批、放活一批、做大一批”,实现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优化国有资本结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在一般性竞争领域原则上不再投资新设或改组设立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
二、在非一般性竞争领域投资新设或改组设立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必须经市财政局和市国经局联合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在办理新设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后,方能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可在一般性竞争领域与其他经济性质的出资人(如私营、外资等)共同设立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但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拟投资项目需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及较高的技术含量,或出于对外招商引资的需要。
(二)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并在办理新设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时,提交书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对外投资需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在办理新设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时,提交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
四、凡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办理新设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未办新设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设立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时,予以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