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排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06/11 |
颁布日期: |
1999/06/11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06/11 |
颁布日期: |
1999/06/11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1日 环发[1999]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1999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企业负担的决定》,继续将排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推向深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识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整顿财经秩序、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收支两条线”工作的落实,结合实际,对“收支两条线”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积极配合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运用法规、纪律手段保证排污收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落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应按照国家排污收费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有关排污收费的地方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针对“收支两条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上的漏洞,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健全相关制度。对违反国家排污收费法规、规章的地方规定,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排污收费和罚款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排污收费和罚款票据一定要按照原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印发的《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做到亮证收费和罚款。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或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清理过渡帐户工作,排污费收支要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
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排污费要及时全额解缴各级金库,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拖欠和截留。排污费转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编制使用计划,防止挤占、挪用、乱用排污费。
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征收排污费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全面、足额的原则。坚决杜绝感情收费、协商收费,不许擅自缓免。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公开各种办事制度,公开排污收费的项目、范围、收费标准以及排污收费额的核定方法和依据,主动接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收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单位,要重点检查,促其整改;对继续截留、挪用排污费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到各地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