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

颁布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1/09 颁布日期: 2008/01/09
颁布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1/09
颁布日期: 2008/01/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公告 (2008年第1号)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五种高毒农药为: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化学名称分别为:O,S-二甲基氨基硫代磷酸酯、O,O-二乙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甲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氯-2-(二乙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证书。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国内的生产、流通。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定有效出口合同的生产企业,限于履行合同,可继续生产至2008年12月31日,其生产、出口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在国内以单独或与其他物质混合等形式的使用。   六、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农业、工商、质量监督检验、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