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快进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1999/09/29 |
颁布日期: |
1999/09/29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1999/09/29 |
颁布日期: |
1999/09/29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快进行国家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发[1999]216号)
为了加快财政债券支持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在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中,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对列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下达1999年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824号)的建设项目,就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分类原则属于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以环境改善为主要内容的技改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并符合地方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可直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同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及时报送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以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在相应文件齐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应主动和当地经贸、计划部门联系,了解项目,并督促其尽快开展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9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