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3/05 | 颁布日期: | 2008/03/05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3/05 | 
              
              	| 颁布日期: | 2008/03/05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08]64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
  《本市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已经二○○八年二月十八日第五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新法在机构职能和内容上做了较大调整,为做好该法的贯彻实施,结合《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本市的实施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条款相冲突或《条例》没有规定的条款,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动物防疫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条例》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是各区县农业(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职能,依法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配合做好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验收等前期工作。
  二是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四类单位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
  三是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储藏、动物诊疗等场所等不再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行审查登记制度,继续加强对这些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四是要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能调整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待国家颁布《官方兽医管理办法》,并建立官方兽医队伍后及时调整检疫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