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01 |
颁布日期: |
2009/04/0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01 |
颁布日期: |
2009/04/01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09〕5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今年是落实“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关键年,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库,不断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水平。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本系统相关企业进一步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档案,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及登记备案工作。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落实中央在沪企业、上海化学工业区以及有关控股(集团)公司系统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区县安监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登记范围及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结合换证由承担现状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重大危险源评价专篇,使用企业已由市安全监管局委托做过安全评价),填写《重大危险源普查表》,进行网上登记,并做好数据的及时更新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为本次登记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要做好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培训、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各中介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区县安监局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帮助企业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填报和网上申报登记工作。
三、普查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使用)场所;
4.重大危险源设施中涉及到的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
(二)网上登记备案的信息及材料
为方便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开发了网上登记系统(网址:www.51safe.com.cn),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
2.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3.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4.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情况报告。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三年有效,期满应及时上传新的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报告每年上报一次;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同时更新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主要任务
1.掌握上海市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建立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价、分级监管体系;
2.指导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
3.建立市、区(县)、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4.夯实基础,加快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为重大危险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打下基础。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4月~5月底)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及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下发所属重大危险源单位,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同时落实专人负责登记备案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对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及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负责登记备案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明确本次普查的工作要求,掌握网上登记系统的使用方法。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及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分别组织对所属重大危险源单位负责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市安科所将配合各地区、各系统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普查阶段(6月~8月底)
在培训、指导的基础上,相关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将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数量、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监控管理状况等基本信息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全部录入。各中介机构应及时提供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电子版,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由承担现状评价的中介机构承担。
第三阶段:核查验收阶段(9月~10月底)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及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应组织对所属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督促、指导相关企业修改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信息数据。
各区县应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的单位,应及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中有何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或市安科所联系。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