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企危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2/01/15 |
颁布日期: |
2002/01/1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2/01/15 |
颁布日期: |
2002/01/15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
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
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6]40号 2002年1月15日)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沪劳险发[1992]7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1、1993年度及以前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660元,645元,630元和615元。
2、1994年度及以后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685元,665元,645元和625元。
3、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费,分别为390元,310元和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