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95/09/25 颁布日期: 1995/09/25
颁布机构: 上海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95/09/25
颁布日期: 1995/09/25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意见 (沪劳技(95)75号) 各区、县劳动局,部分主管局:   根据沪劳技发(95)73号《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本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在政府指导下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对经国家劳动部确定公布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国家劳动部审核同意并公布的行业特有工种列为行业特有工种范围。   二、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可按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或《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三、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纳入市劳动局指导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可按如下工作程序办理:   1、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提出意向要求。   2、由市劳动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该行业特有工种的"市行业专业委员会",并在该行业主管部门设办事机构。   3、行业特有工种的行业专业委员会职责按沪劳技发(95)73号文第三条。   4、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专业委员会"确定该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置意见,报市劳动局审批、建立。其鉴定业务管理纳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定的资格证书在全市社会通用。   5、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行政和专业技术业务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专业委员会共同负责。   6、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报市劳动局备案。   四、凡经国家劳动部审批公布的行业特有工种,本市行业主管部门采取行业自行管理的,其鉴定业务及资格证书管理均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不纳入本市管理体系。   五、由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业务要求高、工作量大的工作,因此要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解决方案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