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22/12/15 颁布日期: 2022/12/15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22/12/15
颁布日期: 2022/12/1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2〕38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5日


上海市实验技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上海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进一步鼓励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选拔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促进实验技术创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及《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和上海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本市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职称制度,畅通实验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实验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活力,服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支撑团队建设。
  (二)坚持品德为先、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价,促进优秀实验技术人才脱颖而出。
  (三)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针对影响实验技术人才队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优化改革举措,完善体制机制,体现不同行业、不同机构、不同层级实验技术人才的特点,分类管理、分类评价,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提升实验技术人才的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
  三、评审范围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实验研究、实验教学、实验服务、实验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已下放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权的单位,可自主进行评审。中央在沪单位中非主体系列(专业)实验技术人才确需委托本市评审的,由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并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推荐报送。
  四、职称等级和名称
  本市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五、职称评聘方式
  (一)实验技术系列高、中级职称实行评审方式。组建上海市实验技术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本市高、中级实验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相关机构。
  (二)实验技术系列初级职称实行聘任制。聘任权下放至用人单位,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聘任办法,各单位聘任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标准。
  六、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一)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作风端正,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对学术不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3.具备从事岗位工作的专业能力和身心健康要求,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
  (二)实验员(初级)职称标准条件
  1.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专科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2.专业能力要求: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三)助理实验师(初级)职称标准条件
  1.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
  (2)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3)具有专科学历,受聘实验员职务(岗位)满2年并考核合格。
  2.专业能力要求:
  (1)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
  (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3)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四)实验师(中级)职称标准条件
  1.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2年。
  (3)具有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岗位)满4年。
  2.专业能力要求: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取得一定的实验业绩成果。
  (2)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或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教学或指导效果良好。
  (3)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4)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3.业绩成果:
  须取得以下实验技术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2个及以上:
  (1)参与完成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
  (2)公开发表实验技术相关论文,或独立撰写实验技术相关总结报告。
  (3)参与撰写实验技术相关著作,或参与撰写或编写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实验指导书。
  (4)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5)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修或精密仪器的调试和检修。
  (6)参与实验室、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或公共实验服务平台规划、建设、管理或功能提升项目,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
  (7)取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8)获得局级及以上科研或实验技术工作奖励。
  (9)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局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竞赛奖励。
  (五)高级实验师(副高级)职称标准条件
  1.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职称后,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2.专业能力要求: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2)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或指导效果优良。
  (3)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4)培养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3.业绩成果:
  须取得以下实验技术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3个及以上,其中每项成果不超过2个:
  (1)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局级及以上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并通过验收。
  (2)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相关论文,或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相关总结报告。
  (3)参与撰写实验技术相关著作、或参与撰写或编写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公开出版。
  (4)作为主要成员制定行业或地方及以上技术标准,或主持制定团体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5)负责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
  (6)作为主要成员承担实验室、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或公共实验服务平台规划、建设、管理或功能提升项目,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
  (7)取得发明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并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8)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实验技术工作奖励。
  (9)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竞赛奖励。
  (六)正高级实验师(正高级)职称标准条件
  1.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后,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2.专业能力要求: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2)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指导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或指导成果优秀。
  (3)负责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实验室安全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及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主要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4)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3.业绩成果:
  须取得以下本学科领域代表性业绩成果5个及以上,其中每项成果不超过2个:
  (1)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并通过验收。
  (2)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实验技术相关论文,或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实验技术相关总结报告。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撰写实验技术相关著作、或参与撰写或编写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公开出版。
  (4)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主持制定地方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5)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卡脖子”问题。
  (6)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实验室、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或公共实验服务平台规划、建设、管理或功能提升项目,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
  (7)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8)获得国家级科研或实验技术工作奖励,或作为主要成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实验技术工作奖励。
  (9)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竞赛奖励。
  (七)破格申报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实验技术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经单位推荐,并经相关程序审核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或正高级实验师。
  1.高级实验师
  (1)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并通过验收。
  (2)主持制定行业或地方及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取得发明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并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具有个人证书),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
  (5)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
  2.正高级实验师
  (1)主持完成国家级实验项目或研究课题,并通过验收。
  (2)主持制定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
  (5)列入国家级人才计划。
  (八)转评条件
  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实验技术岗位任职满1年的人员,可直接评聘同一级别的实验技术职称。
  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实验技术岗位任职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实验技术的高一级职称评审。
  七、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实验技术系列职称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市实验技术系列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监督,组织实验技术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八、纪律与监督
  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术不端行为,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消,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其他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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