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开展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5/11 颁布日期: 2009/05/11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5/11
颁布日期: 2009/05/11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海办字〔2009〕295号) 北海分局:   现将《关于开展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印发你分局,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 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   为了保护渤海海洋资源与环境,规范海域使用秩序,加强对渤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及时发现、处置各类海洋违法、违规行为和突发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促进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本意见。   一、法律依据和职责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等涉海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中国海监承担并实施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任务,依法开展巡航监视和执法检查,对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和违法用海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   二、巡航范围和检查对象   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的范围为渤海海域,以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较为集中的辽东湾、渤海湾、渤海中部和南部为重点巡航执法检查区域。   巡航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包括:在渤海海域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相关石油公司及海上石油平台、人工岛油田、海上储油装置、陆岸终端处理厂、勘探和油田建设工程船等。   三、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达年度定期巡航执法检查任务,批准定期巡航执法实施方案,承担相关情况报告和通报职责。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负责编制年度定期巡航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方案,指挥海监船舶和飞机开展定期巡航执法检查活动。   中国海监第一支队具体承担巡航执法检查任务,负责海监船舶执法航行和后勤保障工作。由中国海监第一支队行政执法队组建“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组”,负责执行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专项任务。执法组由6名以上专职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要相对固定。   四、巡航检查的方式和频率   北海总队要相对固定海监11和海监21两艘海监船舶,做为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执法检查专用船。中国海监总队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执法检查专用船配置必要的执法检查装备、平台登检装备和采样化验装备,以满足执行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任务的需要。   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即海上检查和登检。每季度对本方案确定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海上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对有人石油平台、有人海上储油装置、人工岛油田等每年要登检一次,必要时随时登检;对陆岸终端处理厂每年检查一次。   “定期执法检查组”每年对相关石油公司的海域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海洋环境管理情况及海域使用管理情况。   “定期执法检查组”要建立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执法检查“检查记录”制度,“检查记录”由“定期执法检查组”在巡航过程中填写。“检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航线、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处置措施等。   北海总队可根据需要,安排海监飞机对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开展不定期航空执法检查。   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在每个航次结束后,都要将本航次获取的检查记录、检验报告、声像资料、必要样品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五、巡航检查和登检的内容   海上定期巡航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监视海上石油勘探开发区及周边海域海洋环境;检查新建、改建海上石油平台、海上储油装置、人工岛油田、陆岸终端处理厂的海域使用情况;监视海上石油平台、海上储油装置、人工岛油田的钻探、作业、采油、储运、外输等生产作业及排污状况;检查勘探和油田建设工程船的海上爆破作业、海洋地震作业和地震探测活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等作业情况;在发生海上溢油事故、无主漂油等突发海洋环境污损事件时,海监执法船和飞机负责跟踪监视海上溢油、漂油,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照相、摄像取证,估算溢(漂)油面积和溢(漂)油量。   登检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各类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执行情况;防污设备配备及运转情况;各类污染物质处置情况;防污染措施和平台环保制度执行情况;溢油应急计划执行及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情况;对各类排海污染物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或进行现场采样;对试油、修井、修换海管、原油过驳、外输等重要作业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六、违法违规行为和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中,按下列方式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突发海洋环境污损事件:   对违法违规行为、突发海洋环境污损事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家海洋局主管的,立即依法进行查处或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响应。   对违法违规行为、突发海洋环境污损事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跟踪监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对违法违规行为、突发海洋环境污损事件,法律法规目前尚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立即开展调查取证、跟踪监视,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根据指示进行处置。   遇到突发事件时,中国海监北海总队可根据海上形势和具体情况,指挥海监执法船对突发事件海域进行应急巡视、监视,并安排海监飞机应急飞行监视。   七、巡航检查的情况报告   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建立情况报告与通报制度。   定期报告:北海总队每月将巡航执法检查情况报北海分局,纳入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和海洋倾废环境保护管理月报》;北海总队每航次要撰写一期定期巡航执法总结报告,向中国海监总队全面报告本航次的定期巡航执法情况。中国海监总队根据北海总队的总结报告,每季度编写一份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简报,简报的报送范围为国家海洋局及局环保、海域等相关部门。   不定期报告:遇有紧急和重大情况北海总队应及时向国家海洋局报告,并抄报中国海监总队。   情况通报:对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管辖的违法和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损事件,中国海监北海总队要及时将情况报告中国海监总队,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应告知相关石油公司的情况,中国海监北海总队要及时将情况报告中国海监总队,并向相关石油公司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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