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强化对进出口有毒化学品流向的监督管理,全面防控有毒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运、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与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等登记手续相关的生产、使用和经营企业,须执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程序》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生产和使用企业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事项的预审,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以及未通过环境保护检查的企业,我部将不予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工作,依各自职责强化监督,对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追踪检查,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化学品环境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化学品环境风险。 附件: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 一、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适用范围 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企业,以及相关生产、使用和经营企业,需按本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单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包括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和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三种证单的审批(以下分别简称为“登记证”、“进口放行单”和“出口放行单”)。 三、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包括企业申报、地方预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国家批准等环节,具体程序如下图。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程序图(略) 四、各责任主体的任务 (一)申请企业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单申请企业需向环境保护部委托受理登记申请的单位-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 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有毒化学品信息及进出口货物流向来源说明、贸易合同、有毒化学品实际生产/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等资料。 首次申请进出口登记的企业应编制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一),向登记中心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该报告及相关资料。 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二、附三)及其他相关资料。 进出口登记申请为贸易经营企业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部登记中心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销售/购买情况备案表”(见附四)及相关资料。 (二)化学品登记中心 登记中心负责受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和涉及的有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并对进(出)口放行单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汇总登记证申请材料和地方预审意见,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汇总登记证评审意见,提出有关建议,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贸易经营企业提交的有毒化学品购买和销售情况备案表由登记中心汇总,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环境保护部。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组建有毒化学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的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企业环境保护报告或年度备案表、有毒化学品货物流向说明,企业以往进出口信息,以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检查意见,针对所申请的有毒化学品特性,在综合考虑以下原则和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1.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及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国及地方相关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导向和发展规划情况; 2. 有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产业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情况; 3. 有毒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等过程中的转化释放情况及其危害风险性,以及使用领域和进出口数量适当性情况; 4. 生产设施和工艺满足减耗、减排和清洁生产等环保管理要求的情况; 5. 企业所在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涉及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特殊设施等时,其生产运营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6. 企业在有毒化学品操作使用、污染排放与治理、资源回收利用、事故应急等方面执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规定的情况。 (四)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企业开展环保检查。针对首次申请进出口登记的企业提交的环境保护报告,组织对其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涉及的事项及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出具审查意见(见附五); 针对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提交的年度备案表,开展年度审查、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等环境监督管理,并于每年3 月底前将年度备案表和汇总结果(见附六、附七)上报我部。 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企业开展环保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企业生产运营涉及的有毒化学品种类、数量、转化及向环境中释放情况; 2. 生产工艺及设施,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3. 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情况; 4. 有毒化学品及制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装卸、运输等过程中排放及采取的污染防治和应急措施; 5.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6. 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排放情况及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7. 生产和运营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情况。 (五)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预审意见、登记中心提交的综合技术审查意见等进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对拟批准的申请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关问题得到解决的,签发相应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单,并监督实施。 五、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时限 (一)批准时限 登记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登记证的有效期为2年,进(出)口放行单的有效期为6 个月,且进口放行单的有效期不超过对应登记证的有效期。 (二)受理时限 登记中心收到企业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应于5 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予以公布。登记证申请需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需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入批准时间。 (三)环保检查时限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提交的环境保护报告后,应予以确认;开展环保检查,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并将预审意见上报环境保护部。 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单的申请及要求 (一)登记证的申请及办理要求 1. 外商的申请及办理要求 (1)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表; (2)提交与进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正本; (3)提交有毒化学品的来源、危害特性信息、分类标签、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废弃处置、对环境的影响及在本国管理的法规信息等资料; (4)缴纳登记费。 2.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申请及办理要求 (1)首次申请登记证需提交进出口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已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环境保护报告或备案表,及得到的批复; (3)若进口企业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需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3.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的申请及办理要求 (1)进出口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4)上一年度实际进口有毒化学品向登记中心的备案情况; (5)进口有毒化学品的流向说明。有毒化学品下游使用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环境保护报告或备案表及得到的批复;有毒化学品下游贸易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若进口企业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时,需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二)进口放行单的申请及办理要求 1.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申请及办理要求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3)提交有毒化学品的起运国、原产地国、仓储条件等资料; (4)有毒化学品实际年进口量应不超过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核定量,进口放行单的申请量应不超过该单所属进口登记证的剩余量; (5)已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备案报告,并得到了批复。 2.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的申请及办理要求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