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排污费各地“落地”,价格杠杆有助治霾(热点透视)

时间:2016-03-02 00:40:59 浏览:547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06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其中第二条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VOCs是形成雾霾天气的重要成因之一,雾霾不但“遮天蔽日”,更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但VOC排放不同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其排放源分散,广泛存在于石化、汽车喷涂、印刷等领域,对于监管提出了创新要求,对于VOC控制技术也带来挑战,因此需要更多市场参与。

              

控制VOCs的排放,收费是不可或缺的办法。高昂的排污成本,有助于倒逼企业的污染治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

2015年09月01日,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北京开始就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开始收费。

2015年12月16日,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上海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2015年12月28日,江苏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30日,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治理雾霾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无论采取任何方式方法显然都是为了公众利益,但是,如果只局限于“收费治理”,其治理的诚意和有效性就很让人怀疑。收费罚款只不过是这其中最原始的一种,若逐利拓展思维,治理雾霾和环境污染的路子与经验不但会宽很多,也会比较文明及有效。

  

  对于排污企业来说,交“雾霾费”也不意味着“洗白”排污行为。目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空气污染形成中所占的比例最大,“雾霾费”的征收,有利于推动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治理成本。不过,即使交了钱,也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无忌惮地制造污染物。纵观各地的实施办法,征收标准普遍体现了奖优罚劣的原则,采取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以北京为例,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付费是排放浓度达标基础上减半企业的4倍。企业都具有趋利避害性,只要完善政策设计,改变排污成本与治污成本倒挂的现状,发挥“价格杠杆”的正面作用,自然能够提高排污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在世界范围内,收费式治理十分普遍,算是通行做法,而VOCs排放收费,目前还面临许多技术上的困难,包括,排放量的计量方式难以确定,有些像橡胶等的污染源不确定,怎么产生也并不清楚。因此,重点物质的监测方法难以制定;VOCs有关的行业标准太少,大量涉及VOCs排放的行业仍然没有覆盖到。

  总之,治霾需要的是长效机制,是一项常年性工作,而且并不能单靠某一条措施,需要多举并措,持续性整治;未来VOCs的控制和治理,涉及到很多清洁生产技术,这将会成为未来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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