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部长信箱,关于环评的10个问答

时间:2018-06-28 10:00:36 浏览:8806

1、关于无工业废水废气排放企业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的回复

来信: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对纸制品制造行业C223“有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纸制品制造企业”实施简化管理,相反没有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纸制品制造企业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对钢压延加工/制糖业/屠宰及肉类加工/乳制品制造等15个行业类别中实施简化管理的条件规定为“其他”,没有给出限制条件“有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当然,以上行业类别中可能根本不会存在“无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情况,因此没必要给出限制条件。但实际情况是,有的企业确实无工业废水、废气排放,但又属于以上15个行业类别中的某类别,这种情况的企业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是否可以得出在当前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下(2020年底前这一时期内,上海市除外),无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企业均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推断呢?

回复: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是根据每个行业工艺特点和污染物产生特征来确定是否实施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各行业之间不能进行简单的类推。即不能因为纸制品制造行业明确有工业废水、废气排放企业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而推断出其他行业如您来信说所提的钢压延加工、制糖业等行业中没有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企业就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而是应该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对每一个行业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疑问的回复

来信:

《环评法》第七条、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中也是“设区的市级和设区的市级以上…”。《规划环评条例》中也只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了规定,《条例》最后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自《条例》施行以来,云南省人民政府并未制定和出台具体办法。根据《宪法》第三十条,基本可以判定“设区的市级”和“自治州”属于同一行政级别,是否意味着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都不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法》第十三条:“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县级根本没有权限设立专家库,即使明确要求县级相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个专家审查环节,也是难以操作和执行。

回复:

《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环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也就是说,对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没有法定强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但应按照本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或结合实际情况和需求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部分省市对其管理的专家库信息也予以公开。鼓励有规划环评审查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所在省市共享专家库资源,对于尚未公开专家库信息的省市,建议与其主管部门沟通获取相关信息。

  

3关于钢丝切丸生产项目环评分类请示的回复

来信:

钢丝切丸是一种常用的金属工件表面处理材料,用钢丸处理金属工件的表面可以起到增加金属工件表面压力的作用,可以很好的提高工件的抗疲劳能力。我公司拟建设年产2000吨钢丝切丸项目,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进行咨询请示。 项目主要原料为外购的轮胎钢丝口圈,设备为钢丝口圈分离机、钢丝切丸机、切丸研磨机。生产工艺为:一、将外购的钢丝口圈通过“钢丝口圈分离机”常温下物理挤压一圈,然后人工分离口圈与钢丝,口圈出售,钢丝进入下一工序,整个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气;二、钢丝通过“钢丝切丸机”加工成不同型号的切丸;三、钢丝切丸通过“切丸研磨机”进行磨圆产出成品。此过程中产生少量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过滤外排。整个生产过程中仅对钢丝进行物理切割、研磨处理,不对废橡胶再生利用。 我们认为: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钢丝切丸项目行业类别应为“C3399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根据2017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钢丝切丸项目应为“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环评类别应为“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报告表。

回复:

根据来信所述项目生产工艺,钢丝切丸项目的环评分类,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44号)中“二十二、金属制品业”中的“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4关于非甲烷总烃限值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对于非甲烷总烃的限值设定,并未规定其限值是以甲烷计还是以碳计,用这2种方法计的非甲烷总烃值偏差略大,这给环保工作者在判断企业排放是否超标问题上留下一个比较大的漏洞,希望贵部门出台统一标准计算方法。 

回复: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及其他一些行业标准中,均对非甲烷总烃(NMHC)有排放限值要求。该物质的测定方法在《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中有明确规定,其术语和定义中均要求非甲烷总烃“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5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

来信: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若现场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从事经营行为,是直接处罚还是需要进行监测判定超标后才可以进行处罚?如果需要监测,按照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如何监测?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所指“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闭由谁执行?关闭程序是什么?建议环保部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解释,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回复:

  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情形,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环保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则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不应列入《综合名录》的回复

来信:

       TDI被列入高环境风险产品,行业已提出反对,获悉未采纳,向部长直提:1TDI是聚氨酯(PU)关键原料,应用领域不可替代且涉及民生,制造技术复杂,全球仅有少数公司掌握。2TDI本身不是高环境风险产品是共知:15年《危险化学品目录》TDI已不是剧毒;17年四部拟定《内河禁止运输化学品名录》(草案)也把TDI移出。3TDI工业化制造只有光气化法,无替代路线,行业高度集中,国内现有6家(内42),装置国际先进或领先,风险可控。4、我国持续推行异氰酸酯鼓励政策:1TDIMDI发改委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0205版);210万吨/TDI产品生产技术(20万吨/年甲苯硝化及DNT氢化)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091114版)。3)同系物脂肪族异氰酸酯(光气化法HDIIPDIHMDI)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1113修订)、《增加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鼓励,5、编制说明对新增原因 “三是近年来引发较多突发环境事件的高环境风险产品。如(TDI)。”与事实严重不符,无任何依据。

回复:

  我部将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作为高环境风险产品,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TDI本身具有较高的环境风险。20144月,我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包含TDI(临界量为5吨)。

  二是TDI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大量高环境风险物质。TDI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一些原料,产生的部分中间产品、副产品和最终产品等,具有毒性、易燃、易爆等特性。这些物质中,光气、甲苯二胺、二硝基甲苯、二氨基甲苯等均被列入安全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安全监管总局公告 2015年第5号)。

  三是曾有TDI生产企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例如,据安全监管总局通报,2007511日,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TDI车间硝化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0人受伤,附近村庄几千名群众疏散转移,同时造成大量污染物质外泄。

  我部在制定《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并组织环保等领域专家对意见进行了专题研究。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环境经济政策。在此过程中,我们将统筹考虑名录中各项高环境风险产品的环境风险防控、相关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等因素,积极稳妥推进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

 

7关于规范企业环保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建议的回复

来信: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趋严,环保部也出台了多项政策,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十九大报告提出“打赢蓝天保卫战决战”,特别是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及绿色发展理念深得人心,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呼吸新鲜空气的希望。然而一切美好的愿望都要靠最基层,特别是被认为是污染主体的企业努力。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要求,企业必须强化环保力度,然而目前企业的环保管理机构(大多数与其他业务合并)精简,人员力量薄弱,这与不断强化与增加的环保管理不相适应。除日常环保管理外,最近增加的各种业务居多繁琐,仅需要录入的数据平台就有多个,如国家排污许可系统、环保部污染监控中心、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及地方环保部门要求的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等。本人所在的企业为央企,应该说是比较重视的,然而人员配置依然紧张,很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此建议环保部组织专家,开展关于企业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的研究,规范企业机构的建立及人员的配置,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新常态,把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在这方面做得比较规范。

 回复:

  企业是污染物排放的主体,也是环境治理中的关键环节,加强和规范环保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是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应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要求,每一个企业都应主动强化环保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不断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

为推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一方面将继续坚持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加强督促企业提升环保治理水平的外在压力;另一方面,将加大守法引导和正向激励,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环保宣传教育,加强培养企业环保自律意识,强化企业不断规范环保机构及人员配置的内在动力。我部也将积极学习借鉴有关先进管理经验,增进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交流,推动开展企业环保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的研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8、关于土壤环境标准值问题的回复

来信: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针对住宅等敏感用地的土壤污染物筛选值,展览会用地的标准又比较严格(且根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征求意见稿)》,展览会标准也即将废止),在目前标准空缺的情况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北京地方标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非北京地区)作为参考性判定标准,是否有合理性?

回复:

  一、《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正在制定过程中,《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尚未废止。

二、北京、上海、浙江、重庆、广东(珠三角地区)等地根据本地区的土壤性质、水文地质条件、用地方式等特征,已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其他地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能否采用上述各地的地方标准作为参考性判定标准,应依据当地规定和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

 

9关于畜禽养殖业选址问题的回复

来信: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2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牧养殖场。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的小于500m”。请教一下,村屯居民区是否属于3.1.2规定中的人口集中区?这个文件可以作为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达到500米距离的依据吗?另环保部2004/18号文中规定新建畜禽舍应在居民区下风向,并远离居民区至少500米,这个文件可不可以作为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500米距离选址的依据?

回复: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属于推荐性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类标准,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因此,不属于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的人口集中区。对于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养殖场在建设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在确定距离时,该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可作为一项参考依据。

200423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8号),该通知属于紧急通知,是专门针对“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作出的,不宜作为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500米距离选址的依据。

 

10、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建议的回复

来信:

       以环办厅[20181号文件为标志的我国排污权交易试进入了一个新的拐点:即由过去的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转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下的政府无偿出让排污权交易试点。因此建议由环保部、环科、规划院与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力量,有重点的抓好两个省级排污权交易试点:由部里组织抓试点理由:可以解决以往试点从领导体制上缺乏依法行政的连续性与规划性、从政策设计上缺乏宏观上总体思路和科学论证、从试点实践上缺乏政策的适用性和标准统一性等存在问题。抓好两个省级试点理由:一个是抓已经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省。重点解决新老政策衔接、已收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如何处理等老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另一个是抓未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省,重点创新深入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新思路和新模式。建立“以排污许可条例法律体系为依据、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以行业技术规范为标准、以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体系为保障、以固定污染源排污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排污权一级市场无偿分配、重点发展二级市场交易为导向的排污权交易模式”。通过这两个省试点实践,检验我们政策正确与否,便于我们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取得成果、复制推广。

回复:

  目前我部正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动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以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导向,积极推动排污权交易的改革。重点抓好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和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等制度的衔接融合,规范统一排污权核定等相关工作。

  正如您所建议一样,我部将联合财政部、发改委在第一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试点工作,深入总结经验,探索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完善试点配套政策体系。通过试点,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工作中的定位,按照“降成本、运用价格杠杆服务生态文明”的相关工作安排,全面停止政府预留和出让排污权,鼓励发展二级市场。明确初始排污权核定方式,按照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以排污许可证作为初始排污权确权依据,完善试点地区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


来源:生态环境部

整理于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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