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8号公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认证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附则5章41条,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办法,我国将建立国家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立法的由来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开展时间较早,截至目前,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主要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发放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约5.6万张,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企业超过2500家。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发布了《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低碳产品认证的临时管理依据。
由于节能产品认证原有管理法规依据的上位法已发生了变化,相关规定已经不再适应目前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的现状。低碳产品认证于近两年起步,颁布新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既是目前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的重要依据,也是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竞争的认证服务市场环境的有效保障。
法规的主要内容
新出台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两种形式。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或者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实际工作中,节能产品认证制度、低碳产品认证制度依据各自的认证规则分别实施。如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或者低碳产品认证,由认证机构依据168号令和《节能产品认证规则》或者《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分别进行认证;如企业既申请节能认证、又申请低碳认证,按照两套认证规则进行一次性审查,核发节能认证证书和低碳认证证书,产品使用两套认证标志。
(2)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将按照办法规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3)明确认证目录、认证规则、认证证书的制定发布主体。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由国家认监委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4)明确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根据第二章的规定,明确了认证委托与受理、认证实施、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检验检测、工厂检查或者核查、认证决定、跟踪检查等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实施全过程,保证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有效性。
(5)明确信息公开和报送制度。一是国家认监委公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二是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公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产品获证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数据和工作情况,报告国家认监委。
(6)明确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一是规定了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和有效期为3年;二是认证机构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三是明确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四是规定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认证机构监督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五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明确监督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了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地方质检两局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二是建立了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的申诉制度;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四是规定了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条款。
(8)明确获证产品的采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并采信认证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法规的影响
通过建立国家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能够有效地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通过节能低碳产品认证,便于消费者进行绿色选购,提升企业竞争力;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竞争,可以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业结构,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对环境有益的节能低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