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第三十一号“主席令”,正式发布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最终版本的“大气法”,吸收了多方面的意见,虽然不能说尽善尽美,但从历史角度来看,仍是很大的进步。
一直作为专家参与人大修法讨论的环保部环规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说:“这应该不仅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律——尽管环保部门是该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是全社会防治大气污染的行动规则。依法治国,科学立法,首先要改革立法模式,希望正在启动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能够见效。”
“尽管这部法律还说不上尽善尽美,但是比较之前的法律文本,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像对燃煤、机动车、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等方面的管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下一步,就是怎么严格执法去实施的问题了。”环保部污防司大气处处长禄世泽说。
1、已具“清洁空气法”雏形
对比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大气法”的条款增加了一倍多,不仅适应新的环境形势,增加了对燃煤、机动车、船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源的管理内容,更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并有了更为明确的部门分工,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清洁空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新法虽然名称上没有改变,但实质上已经有了“清洁空气法”的雏形。
2、排污许可制度走上快车道
新“大气法”的问世,也顺应新时期环境管理的要求,为新的制度建设扫清了一些法律障碍。
如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旧“环保法”规定:在两控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二氧化硫发排污许可证;新“环保法”则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而新“大气法“,实际上把新“环保法”留下的后半截话给说完了。根据新“大气法”的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制度藉此就可以走上快车道。排污许可制度的体系化建立,也将会是环境管理转型的一个重要契机。
3、新法的四大进步:
首先这次修法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为此,《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办法对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同时对未达标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第二,这部法从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这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加强了从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能源结构,从燃煤的质量,从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都体现了源头治理。以燃煤的使用为例,《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要提高燃煤的洗选比例。因为我们国家主要能源是煤炭,短期内这个能源结构难以改变,所以加强对煤炭的洗选,优化煤炭的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第三,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对目前公众反映的、现在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来源于燃煤、工业、机动车,对这方面新法都做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做了明确要求。
第四,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新法的条文有129条,光法律责任条款就有30条,这部法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上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