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环保规划将“加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管理制度” (政策法规)

时间:2016-01-22 11:08:24 浏览:450

日前,2015年度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座谈会在京召开。环保部要求两委下一步要加强对“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管理制度”等重大战略性问题的对策性研究。

由环保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已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也是新环保法的重要配套规定。那么什么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呢?

定义: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环保部门为了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前置性条件(如排污单位的建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即排污者是否有合法身份)、日常管理性要求(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按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按期参加年检等)和技术性要求(如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速率、数量、时段、烟囱高度等参数),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保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这个书面凭据就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

管理程序:

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遵循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总量控制、持续削减等原则。排污者必须经过许可证申领与受理、审批与颁发、监督检查等程序。

按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确立省、市、县三级审批权限。其中,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

七类单位须取得排得许可证

这七类单位包括,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许可排放量根据其环评结果核定

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是如何核定的呢?办法表示,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应当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

具体规定是,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不得超过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或废气量核定的结果;排污单位的最高允许日排放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常工况下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2 倍。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办法要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须执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环保部表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后,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延续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是,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情形,许可证不能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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